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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黄祝华 笔名:黄老师 地区: 广西-南宁 行业: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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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保险无人问津 上机动车道风险增加
8日,济南一家电动车销售处,少数市民在选购电动车。新国标确实对电动车市场造成了影响,市民和商家都希望这个标准能够切合实际一些。 本报记者 周青先 摄

本报记者 杨珂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近日出台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简称《电摩条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按照新国标的表述,多数电动自行车将按机动车管理,这就需要车主去保险公司投保。但是近日记者采访了多家保险公司、经销商,却发现电动车保险长期处于无人问津的尴尬局面。专 家提 示
如果电动车上机动车道,风险系数增加不少
保险费率需要调整
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刘嘉瑜表示,现在摩托车是有保险条款的,但是型号划分的依据是摩托车的排量,这显然不适合电动车。另外,一款保险的费率设定依据,是保险产品的历史出险数据,这些都需要重新确定。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的保险律师崔广清表示,如果电动车按机动车管理,上了机动车道后,和许多时速上百公里的汽车在一起,风险系数必然增加不少,发生事故时,电动车主肯定吃亏大。
“在现有的条件下,如果电动车和汽车相撞,在责任认定上,往往把电动车判得轻一些。今后电动车上了机动车道,发生事故后,车主很容易受伤,毕竟电动车没有车厢。其次,现有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是否适合电动车,也是一个问题。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额是11.2万元,现在电动车保险的保额只有几万元。”崔广清律师说,保险费率肯定需要调整。
保险公司:电动车保险两年前已停售
按照《电摩条件》的表述,从2010年1月1日起,众多车主很有可能必须经过考驾照、上牌、买保险等一系列手续后才能骑电动车。但是记者从省城多家保险公司了解到,电动车保险这款产品其实早已面世,但是一直以来都无人问津。
早在2007年,平安产险山东分公司就推出了我省首款“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只需缴纳50元保费,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最高可赔4.2万元。这款保险的保障期限为一年,根据保费的不同,主要分为两款:车主花30元保费,最高可以获得1.5万元的保障;花50元保费最高可以获得4.2万元的保障。购买了该款保险,假如电动自行车撞了人,造成对方人身伤亡及财产直接损毁,都可以找保险公司索赔。
“我们早就不做这款产品了。”10日,平安产险山东分公司的彭小姐说,这款产品推出之后,市场效果一直不好,消费者不接受,随后公司也就将其“束之高阁”。
和平安一样,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大约2年前就停售了电动车保险。对于电动车上保险,该公司车险处的一位负责人也表示不乐观。“现在汽车保险之所以能够普及,很重要的一点在于每辆汽车上有牌照、有发动机号、有车辆识别码,这些都能够保证确认汽车的身份,防止骗赔事件的发生。而电动车就不是这样,如果以后仅仅挂牌,没有其它标识的话,难免发生理赔纠纷。以前我们推出自行车保险时,每辆自行车的车把上都被打上了钢印,但是不少偷车者把车偷了后,连车把都给换了。”
经销商:卖车五六万辆无一上保险
济南禹欣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每年的电动自行车销量达5万-6万辆,规模在省城排在前列。公司负责人江经理告诉记者,早在七八年前,电动自行车面世不久,公司曾经和保险公司合作,一起推出了电动车盗抢险,不过1年之后,合作就宣告终止。原因在于,随着电动车普及率的不断提高,盗抢事故不断发生,保险公司没有利润可赚。这两年,一些保险公司也向他们推销电动车责任险等,但还是没有什么结果。
“消费者都嫌太麻烦,本来一辆车也就一两千块钱。”江经理说,这些商业险的保费虽然不高,但是保险条款附加的条件都非常苛刻。“保险公司要求电动车不能上机动车道,否则发生事故就不予理赔。另外,还有一些事故责任难以界定,耽误理赔时间。”(来源:齐鲁晚报)
应用型大学个人理财课程教学模式创新研究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源于英国工业革命之后,最早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在契约理论下产生的合同责任原则。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也从合同责任,到过错责任,再到现在世界各国普遍承认和适用的严格责任。对于我国在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适用的是何种归责原则,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学术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在归责原则问题上,很多学者都做了研究,但到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司法实践上比较混乱。本文将着重分析各种归责原则产生的背景及适用的条件,结合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归责原则。
一、产品责任概述
(一)产品与产品责任
1、产品
在不同领域不同国家对“产品”有不同的定义,本文所讲的“产品”是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在欧盟,“产品”指各种动产,但初级农产品被排除在外,电力属于“产品”。[1]在美国,“产品”包括一切商品、货物、消费品以及它们的零部件,但把人体组织、器官、血液排除在外。[2]在英国包括任何物品和电力。[3]在我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界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的商品”,可见后者的含义要广的多。综上所述,各国法律对产品的规定有如下共同点:产品一般是指动产;多数国家立法未将初级农产品列入产品责任法范围,原因在于农产品易受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其产生的缺陷难以准确的认定,而且农产品没有明确统一的质量形式;[4]产品一般是指有形产品。
2、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产品责任的性质一般认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5]产品责任是独立于违约责任的一种侵权责任,不以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发生在产品流通领域。
(二)产品责任构成要件
1、产品有缺陷
(1)缺陷含义
美国1965年《侵权法重述(第二版)》把缺陷定义为“有不合理危险。”[6]欧盟《指令》把缺陷定义为:“有权期望某产品是安全的但其并不安全。”[7]英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为“产品不具有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8]
从上述各国对产品缺陷的定义可以看出,各国对缺陷产品的认识基本一致。产品缺陷是指产品缺乏消费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性而对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具有不合理危险的产品。[9]并非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都有缺陷,是在正确使用范围内本该安全的,因为缺乏安全性使消费者遭受无法预料的不合理的危险。[10]
(2)缺陷种类及认定
我国《产品质量法》并没有直接对产品缺陷进行分类,在学理上将其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三种。设计缺陷是产品的设计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是产品致害的根本因素。制造缺陷是指制造过程中不合设计规范,或未达到设计要求,不合质量标准,致使产品存在不安全因素。警示缺陷包括产品存在危险性的情况下未作时适当的说明或警告,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没问题,因为缺乏警告而可能产生危险。警示缺陷是一种不适当、不补充的信息传递,与生产经营者的告知义务相关。[11]
有关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现实中用的最多的是技术认定,即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其他的质量认证中相关的指标进行认定,结果是该产品是否合格。但该认定结果并不完全和产品缺陷与否相一致。美国存在“消费者期待标准”和“成本利益分析标准”以及二者结合的“综合标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同时规定了“不合理危险”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标准”是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的,具有滞后性,符合标准的产品,有时同样存在不合理的危险。美国侵权法专家普儒瑟在论及这一问题时指出:“工业界不被允许建立他们自己的行为标准为一般的法律,因为他们可能受到节省时间、努力、和金钱的动机的影响。”[12]因此,一个产品虽然符合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在客观上仍然可能存在潜在的不合理的危险,如果对消费者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仍然应当承担责任。[13]
2、损害事实的存在
一般来说,损害是指由一定的行为或事件造成的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益。[14]具体是指缺陷产品所导致的死亡、人身伤害和财富损失以及其他重大损失。[15]损害可以分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人身损害中又可以分为肉体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财产损害可以分为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和产品本身的损坏。产品自损可通过合同责任加以追究,严格责任中的财产损害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坏。为此,产品责任案件中的损害是指缺陷产品造成的他人人身和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
3、产品缺陷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产品责任案件中,因果关系是指产品之缺陷作为物的内在风险,该内在风险之实现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的相互关系,前者为原因,后者为结果。[16]存在因果关系,生产经营者才需要为其产品承担责任。由于产品责任是特殊的侵权责任,其因果关系也存在特殊性:①产品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表现为缺陷产品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一般侵权行为当中的行为和后果之间的相互关系。[17]在特殊情况下会出现受害人难以确认产品的生产者。②在证明上存在特殊性,包括证明主体,证明对象以及证明方法的特殊性。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可见原告只要证明损害和因果关系的存在,则转由产品的生产者举证免责事由的存在。在部分产品责任案件中,只要原告能证明因果关系存在的可能性大于50%,即可裁判因果关系成立。[18]
(三)产品责任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
在我国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这两个概念常常被混淆。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通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19]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二者性质不同。前者是特殊侵权责任,而后者是综合责任。(2)责任承担的主体、方式及依据不同。前者责任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据法律承担是损害赔偿责任。而后者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中包含违约和侵权责任,依据法律或合同承担“三包”责任,也可以是损害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产品责任不同于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的含义远大于产品责任,产品责任包含于产品质量责任之中。
2、由产品缺陷引发的产品责任和产品瑕疵引发的违约责任
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良好的特性,不符合明示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但是产品本身并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20]我国对产品瑕疵规定在《产品质量法》第40条。
违约责任是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是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卖方)违反产品质量担保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仅仅是产品自损,而没有造成其他损害,一般适用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只能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是销售者。责任承担的方式可以是修理、更换、退货,造成损失的还包括赔偿损失。销售者在赔偿后,如果属于生产者责任的,可以向生产者追偿。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
由此可见,产品责任仅指因产品缺陷并造成人身,其他财产损害的情形。而违约责任适用于产品瑕疵和产品有缺陷但没有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形。
二、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指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就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何种形式的法律责任,它决定着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免责事由的设定。[21]综观现代各国立法,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一是以美、法为代表的严格责任型;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中间责任型,即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三是过错责任型,通常用“事实自证”来缓和受害人不利地位。[22]
(一)归责原则概述
1、归责与归责原则
归责,顾名思义,就是法律责任的归结。在侵权法上,归责是指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依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23]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这一过程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一原则不同于但又必须体现民法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平等、公平、诚实信用以及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24]
2、归责原则研究的重要性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在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意义,是处理产品责任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对当事人而言,明确自己的案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有利于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正确的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对司法人员而言,明确归责原则也有利于作出公正的判决,同时还有助于对产品责任理论的研究。
(二)不同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比较研究
1、合同责任原则
(1)合同责任原则的确立
合同责任的确立是在1842年英国的“温特博姆诉怀特”一案的判决。该案的原告是受雇于驿站站长的马车夫,因驾驶雇主从被告那里买来的有缺陷的马车而受伤,遂向被告提起赔偿诉讼。被告辩称原告与他无直接合同关系,不应赔偿。结果法院认可了被告的理由,判其胜诉。法院认为,被告保证马车处于良好状态的责任是向第一契约方即驿站站长承担的契约责任,被告无需对原告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还指出,“如果责任要扩展到没有契约关系的人,那就会出现最荒谬和最可悲的后果,而对此后果尚看不到任何限制的可能。”[25]
(2)合同责任原则确立的社会历史背景
18世纪末,工业革命首先在英国兴起,机器生产开始代替手工操作,但当时生产力水平相对低下。为促进资本的积累和推动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侧重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同时当时提倡合同自由原则,生产的专业化和社会化程度不是很高,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地位基本平等,能够依据合同确定责任的归属和范围。
(3)合同责任的局限性
合同责任对产品责任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局限性也日益显现出来:①无论是权利主体还是义务主体都只局限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他第三人若因该产品缺陷而受到损害则得不到赔偿。若无直接合同关系,即使给他人造成损害,生产经营者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②合同责任原则,讲求意识自治,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如何约定由当事人自由决定。这就使生产经营者可以凭借自身的优势制定格式合同,规定对自己有利的条件和不合理的免责条款,以逃避责任。
在英国,为保证受害人在受到商品损害时能够获得补偿,提出了合同担保理论,一般通过合同的明示或默示条款予以保证。卖方必须保证其出售的商品符合买方购买该商品的一般目的和特定目的,即产品的“适销性”和“适用性”,违反保证可以引起损害赔偿的请求权。[26]担保责任虽然解决了一些问题,但始终无法摆脱合同关系的限制。随着经济的发展,产品责任问题不断增多,合同责任对于公平处理产品责任纠纷已经越来越不适应。
2、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
在美国,过错责任原则起源于1851年“郎迈德诉霍利德”[27]一案和1852年“托马斯诉温彻斯特案”[28]的判决根据,正式确立是在1916年美国纽约上诉法院审理的“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该案案情为:原告从零售商处购买了一辆由被告制造的汽车,当他驾车行驶时,因车轮破裂,汽车突然翻覆,原告被抛在外而受伤,遂向被告提起求偿诉讼。被告引英国合同责任判例作为抗辩。卡多佐法官代表上诉法院多数意见表示拒绝接受英国判例的约束,因为“它不适用于今天的旅行条件”。他还指出:“'托马斯诉温彻斯特案'的原则并非局限于毒物、爆炸物及具备同等性质的物质”,还包括其他危险品。他进一步指出:“制造者如果知道该项物品将由买受者以外的第三者未经检查而使用的。则无论有无契约关系,制造者对该项危险的制造,均负有注意义务。制造者未尽注意的,就所产生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29]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败诉。
在英国,称为“过失”,是指违反了“注意义务”。每个公民或企业在行使自己权利时都有义务注意到不能给他人造成损害或伤害,否则就有“过失”。1932年在“多诺霍诉史蒂文森案”[30]中确立。判断是否违反合理注意义务的标准是一个理智人的标准。在产品责任案件中,英国采取的是:对产品设计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往往是看有没有更合理的设计存在;对产品的检验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通常是根据当时社会的科学技术水平在正常情况下能否检验出产品存在缺陷。[31]
(2)过错责任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法律的责任是在最大的保护生产经营者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平衡社会生活秩序。在近代社会,社会生活的复杂程度相对较低,在刚刚开始的时候加害行为一般都是因为有过错的存在,证明也不是很困难,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能够平衡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3)过错责任原则的优势与局限
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将产品责任纳入侵权行为的范畴。依据该原则,可以请求救济的权利主体扩大到了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义务主体也不限于合同一方当事人,如果生产者预见到危险却不加以防范而致人损害,生产者就对此负有责任。同时也扩大了产品的范围,不局限于本身具有危险属性的产品,对人有危险的产品均包括。
当受害人对生产经营者提起过错侵权之诉时,必须证明:(1)被告对产品的缺陷负有注意义务,(2)被告违反了这一注意义务;(3)原告因此受到了损害;(4)违反义务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原告举证成功后才能获得赔偿,但在许多情况下,原告要证明被告有注意义务且违反了该注意义务很困。
为了解决举证难这一问题,大陆法系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即当损害发生时,法律上推定被告有过错,由被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实现举证责任倒置。如果被告举证不能,那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典型的是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家禽瘟疫案”[32]中的判决,过错推定原则至今在德国得到了很好的运用。
英美法系采用“事实自证”规则来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该规则认为在很多情况下,事故的发生作为一个事实,本身就证明过错的存在,除非被告有充分的理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应承担责任。
因为产品从设计到制造都受控于生产者,在现代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原告多受自身专业技能,知识水平的限制,对产品的设计制作过程不甚了解。对一般的消费者来说,要举证明白十分困难甚至不可能。如果被告并没有过错,原告也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原告无法获得赔偿,被告也无需承担责任。该原则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大打折扣。
3、严格责任原则
(1)严格责任原则的确立
在美国,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担保理论起着桥梁的作用。而在英国担保理论在合同责任之后就产生。在美国产品责任法中,担保责任与英国类似,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充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的问题。在1944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审理的“埃斯科勒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案”[33]最早提出严格责任的思想。正式确立严格责任则是1963年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审理的“格林曼诉尤巴电器公司案。”[34]特雷诺法官在判决中指出:“只要制造商将其产品投放市场,又明知使用者对产品不经检验就使用,只要证明该产品的缺陷对人造成了伤害,则制造商就应对损害承担严格责任。”[35]
在英国,严格责任的提出最初是在1977年和1978年先后发表的两份报告中。第一份是英国法律委员会发表的《关于对缺陷产品责任的报告》,第二份是皮尔逊皇家委员会的《对个人伤害的民事责任及其赔偿的报告》。尽管两份报告的内容不尽相同,但都承认英国现行的法制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建议采纳严格责任制。[36]随着《欧洲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在英国实施,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最终确立严格责任归责原则。
(2)严格责任确立的社会历史背景
进入20世纪以后,市场经济已经发展到相当发达的程度,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对科技的依赖性越来越强,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企业通过生产获得了丰厚的利润。同时企业相对于个体消费者的绝对优势越来越明显,消费者个人显得非常的弱小。消费者个体的权利的保障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
(3)严格责任原则的优势与局限性
严格责任注重的是产品本身的缺陷,较过错责任相比具有更强的客观性,具有较强的赔偿功能,同时严格责任还具有提高效益和实现公平的功能。[37]相对于合同责任而言,适用于一切产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并赋予了他们合法的诉权;相对于过错责任而言,大大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相对于担保责任而言,不要求产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对产品作出明示或默示的担保。[38]严格责任能够鼓励和促进生产者改进产品的安全性。
随着时代的发展,严格责任原则并非完美无缺,有时对被告过于严格,其可抗辩事由越来越少。在实行惩罚性赔偿的国家,出现了案件逐年成倍增长,赔偿数额日趋高额化,以及保险业的危机等诸多问题,不少人提出这样对生产者是不公平的。正如学者所指出的:“绝对的严格责任对产品制造者似乎有失公正,但绝对的公正从来都不存在。”[39]
4、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最新发展
由于严格责任也有其局限性,20世纪90年代初,各国通过限制严格责任的适用,或者过错责任的反向适用,或扩大被告的抗辩理由增加原告的举证负担等手段,对产品责任法进行了改革,寻找效率与公平最佳结合点。[40]
美国为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相继出现了共同责任说,行业责任说,市场份额理论,以进一步丰富严格责任的内容。《第三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的评注指出:“制造缺陷使用的严格责任原理并不适用与设计缺陷和因缺乏产品说明或警示所因引起的缺陷。”[41]也就是在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的诉讼中,原告应该证明被告有过失,这实际上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同时也是对严格责任的一种限制。
欧洲产品责任法同样也对严格责任作出了限制,《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生产者如能证明其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对因为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局限而无法发现的产品的潜在危险,生产者得以免责。”这同样也承认了过错责任原则,至少否定了完全的严格责任原则。[42]为了消除严格责任所带来的不良后果,不少国家都在责任制度之外寻找补救措施。
三、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及制度的完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功能先进的产品进入我们的生活。但也发生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严重社会问题,特别是近几年,发生了不少产品责任事故案件。如何平衡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发展,成为我国产品责任法修正、完善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发展及现状
1、我国有关产品责任立法发展
首次对产品责任问题做出规定是在1986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工业产品责任条例》。然后是1986年通过《民法通则》的第122条。在总结立法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1993年通过了《产品质量法》,该法是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民事责任的综合性法律,并于2000年7月进行了修订,新法总结了实施以来的经验和不足,明确工作责任,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1993年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的法律,其中“经营者的义务”、“争议解决”等章节也部分涉及产品责任。此外还有行政立法,如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1999年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2001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等。
由此可见,与西方国家产品责任制度相比,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比较分散,产品责任制度主要是围绕产品质量责任孕育而成,还没有专门的产品责任法。
2、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具体规定
《民法通则》的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条强调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合格所应承担的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0条主要规定了销售者的瑕疵担保责任。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了产品生产者的严格责任。第42条规定了销售者的过错责任。第43条规定了承担责任的义务主体,消费者既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也可以向生产者索赔,也体现了对消费者而言,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是严格责任。
由于在法条表述上的不一致性,我国学者对我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是过错责任原则,认为《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本身就意味着产品经营者有过错,因此承担的是过错责任,由受害人证明产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过错。另一种观点是过错推定原则,当产品造成消费者损害时,先推定生产经营者有过错,将举证责任转换至他们身上,如果他们无法举出抗辩理由,就需要承担责任。还有一种观点即严格责任说。此种观点认为产品缺陷致害责任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不论生产经营者有无过错,都应对产品所致损害承担责任。[43]
(二)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及归责原则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产品责任的立法和相关的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在产品责任立法和归责原则上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
1、立法上较混乱。从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发展上看,我国的产品责任的法规很多,包括法律,也包括各种单行法规,在实践中适用起来就显得混乱,主要运用行政干预的手段调节产品责任纠纷。侧重保护生产经营者的权益而忽视了消费者的权利。
2、理论研究比较薄弱,混淆了相关的概念和法律术语,导致了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比如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不合格”与“瑕疵”、“缺陷”,这些术语的具体含义已在前文表述。
正是由于以上的两个原因,导致了假冒伪劣产品泛滥,消费者作为弱者其权利也得不到保障,难以得到及时和公正的赔偿。司法实践也存在困难,同样的案件在不一样的法院,判决结果可能会不一样,因此明确相关概念和归责原则,建立完善的产品责任制度十分必要。
(三)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及产品责任制度的思考
1、明确法律术语
(1)明确生产者和消费者含义。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均为直接的责任主体,仓储者和运输者只承担补充责任。[44]生产者不仅仅包括成品的制造者,还应该包括半成品或零件,原材料的制造者。销售者包括产品的批发商、零售商,还包括以保留所有权、融资租赁、以易货贸易和其他方式将产品有对价转让给他人者。[45]
(2)产品。产品不应只限于“经过加工制作”的,电力和天然气也应纳入。但对于智力成果和血液制品不纳入。
(3)缺陷及认定标准。对缺陷应认定为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在法条上体现对缺陷产品的分类。对缺陷的认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作为最低保障,如果是制造缺陷可采用消费者有权期待标准,如果是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可采用综合分析标准。
2、确定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推定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
所谓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推定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是指,产品责任纠纷中,原则上只要是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就应该对生产者和销售者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过错推定是指若原告能够证明所受到的损害是由被告引起的,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被告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46]确定该原则是使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以达到实质的公平,辅以过错推定原则以确定责任的大小,赔偿额的多少。
目前我国已经具备确定严格责任的条件:(1)经济条件。当前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产品的科技含量不断增长。随着不断的改革开放,经济的全球化,我国正逐渐的和国际接轨。(2)社会条件。当前的社会和谐是主旋律,产品责任事故的频发,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百姓的呼声。完善立法,降低产品责任纠纷,构建起和谐的生产方式和消费环境。
确立对生产者和销售者实行严格责任原则,①有利于生产者改变生产方式,注重产品的质量,从源头上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把好产品质量关;②销售者相对于消费者不论在信息获取上,还是识别能力上都处于优势地位,对其实行严格责任,有利于阻止知假贩假,阻断假冒伪劣产品的销路;③严格责任减轻了消费者的举证负担,有利于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符合国际社会的主流。
同时也要看到我国与英美国家的差距,在以严格责任为主的前提下,辅以过错推定责任,对于消费者而言,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行使起来简便易行,将举证责任转移到了具有优势地位的生产经营者身上。对于生产经营者而言,辅以过错推定责任,可以督促他们设法减少和避免可以避免的危险,同时又能够通过举证来减轻他们的责任,达到实质的公平。
英国形成的是合同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等归责原则并存在于现实社会生活之中,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更为适当而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方式。[47]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对于消费者来说,要依据那种归责原则起诉,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可以依据具体的情况,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起诉。
综观全文,为平衡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我们有必要制定《产品责任法》专门法,明确价值理念,是侧重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利益还是消费者的权利,不同的价值理念,决定着不同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48]产品责任纠纷的核心是财产赔偿,而产品责任法的目的是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的同时防止产品责任事故的再次发生。在我国也应当依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在某些情况下,销售者根本无法检查产品,要求其承担严格责任不合理,则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某些损害是经过长时间才显现出来,生产者又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以借鉴市场份额理论作补充,同时还应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保险”制度,依据公平原则考虑原告过失行为的影响。[49]
结 语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由合同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发展到严格责任原则,从根本上说,是与所处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背景密切相关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产品越来越丰富,各国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来应对产品缺陷引起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法也成为商品经济社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本文通过分析各种归责原则确立的历史背景和条件,进一步分析了各种归责原则的优劣,根据我国目前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保护权利的呼声等新形势,提出了实行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推定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以平衡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利益。该原则有利于提高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同时能够最大限度减轻消费者的负担,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最终的目的则是促进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对于消费者来说,要依据哪种归责原则起诉,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可以依据具体的情况,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起诉。社会在发展,市场经济也在发展,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无疑也将继续发展,期待着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张新宝著:《中国侵权行为法》第二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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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刘利平:《国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理性启示》,《商场现代化》2007年12月(下旬刊)。
[17] 蒋云蔚著:《信息产品责任研究》,《现代法学》2008年第1期。
[18] Strict Product Liability and the Unfairness Objection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Volume 17, Number 8 / 1998年6月。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0年7月8日修正。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
注释:
[1] 参见《欧洲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第2条。
[2] 参见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c款。
[3] 参见英国《消费者保护法》第1条。
[4] 张庆、刘宁、乔栋著:《产品质量责任法律风险与对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5] 张新宝著:《中国侵权行为法》第二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83页。
[6] 肯尼斯·S·亚伯拉罕、阿尔伯特·C·泰特选编,许传玺、石宏译,《侵权法重述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0页。
[7] 参见《欧洲共同体指令》第6条。
[8] 参见英国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第3条。
[9] 张云著:《我国缺陷产品立法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10] 同上,第3页。
[11] 同上,第6页。
[12] 张云著:《我国缺陷产品立法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年版,第25页。
[13] 罗超编著:《人身伤害实用法律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46页。
[14] 曹永灿:《产品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学硕士论文],郑州大学,2003年。
[15] 张新宝著:《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2006年印刷,第399页。
[16] 同上,第400页。
[17] 王利民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7页。
[18]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2006年印刷,第401页。
[19] 吴明生著:《论产品责任之归责原则》,[法学硕士论文],郑州大学,2004年。
[20] 张庆、刘宁、乔栋著:《产品质量责任法律风险与对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
[21] 吴明生著:《论产品责任之归责原则》,[法学硕士论文],郑州大学,2004年。
[22] 朱泉鹰、张如曦著:《侵权行为法案例精解》,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4页。
[23] 张新宝著:《中国侵权行为法》第二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2页。
[24] 同上,第43页。
[25](英)L·蒲若瑟,W·维德:《侵权案例与资料》,1988年英文版,第444页。
[26] 沈贵明、陈书鹏著:《英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制度》,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
[27] 原告被其丈夫所购买的一盏灯发生的爆炸致伤,由于在原被告之间没有契约关系,法院否决了原告的追索权,但已经认识到并且在判决中表示:如果有缺陷的物品是具有危险性的,那么原告理应获得补偿以作为契约关系的例外。
[28] 某消费者购买了一瓶误贴了标签的毒药,其妻服用后中毒,该消费者遂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法院认为:可以预见,误贴标签的毒药会致人伤害或死亡,该制药厂商应对最后消费者负赔偿责任。
[29] 徐睿著:《中美产品法律问题研究》,[法学硕士论文],哈尔滨工程大学,2004年。
[30] 原告在喝一瓶由朋友买来的啤酒时,发现一只腐烂的蜗牛,原告因受惊吓而患上严重的肠胃病,为此要求制造商承担赔偿责任。上议院的理由是制造商对消费者负有注意义务。
[31] 沈贵明、陈书鹏著:《英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制度》,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
[32] 原告为了预防鸡瘟,给鸡注射了防疫疫苗,因疫苗有病毒,导致原告4000多只鸡死亡,原告因此要求疫苗的制造商赔偿。德国联邦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原告按照既定用途使用产品,造成损害即可认定产品存在缺陷,制造者必须证明他对该产品缺陷没有过失,否则必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3] 该案原告在一家餐厅打工,当他将可口可乐放进冰箱时,可乐瓶爆炸致其受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但无法举证证明被告有过错。法院依据“事实自证”规则,认定被告有过错,判决原告胜诉。
[34] 原告威廉格林曼之妻在零售商处购买了被告制造的一种多功能电动工具,作为1955年圣诞节的礼物送给原告。1957年原告买来能使用该工具作为车床用的必要附件,当他按说明书要求使用该工具锯木时,一块木片突然从电器中飞溅出来并击中他的头部使其受伤,原告于是提起赔偿之诉。
[35] 吴明生著:《论产品责任之归责原则》,[法学硕士论文],郑州大学,2004年。
[36] 沈贵明、陈书鹏著:《英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制度》,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
[37] 高洁著:《中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比较研究》,[法学硕士论文],武汉理工大学,2006年。
[38] 吴晓明:《国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法律问题研究》,[法学硕士论文],大连海事大学,2003年。
[39] 刘利平:《国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理性启示》,《商场现代化》2007年12月(下旬刊)。
[40] 刘利平:《国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理性启示》,《商场现代化》2007年12月(下旬刊)。
[41] 肖永平、龚乐凡、汪雪飞译:《侵权法重述第三版:产品责任》,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8页。
[42] 王先顺:《产品缺陷法律制度研究》,[法学硕士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
[43]王会图:《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探讨》,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87336,2008年6月4日访问。
[44] 徐睿著:《中美产品法律问题研究》,[法学硕士论文],哈尔滨工程大学,2004年。
[45]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2006年印刷,第390页。
[46] 吴晓明:《国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法律问题研究》,[法学硕士论文],大连海事大学,2003年。
[47] 沈贵明、陈书鹏著:《英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制度》,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第。
[48] 徐睿著:《中美产品法律问题研究》,[法学硕士论文],哈尔滨工程大学,2004年。
[49] 蒋大平:《美欧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之嬗变及其启示》,《求索》2006年8月。(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罗碧文)
来源:中国法院网
透过数据看交强 赔付增加不意味价格上涨
6月2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的公告》。公告显示:2008年,交强险费用率达31.7%,机动车辆的投保率达41%,赔负率达66.4%。这说明费率调整影响明显,但这并不意味着按照“不盈不亏”原则经营的交强险将面临涨价。这是因为交强险费率的调整需要进行科学周密的精算评估,要参考一定时期的交强险历史经营结果,要分析影响交强险经营的多种因素以及发展趋势,因而不能简单说赔付率增加必然导致价格上涨。
6月2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的公告》,将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以及2008年度交强险的业务情况予以公布。随后,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公布了本公司的交强险财务报告和精算报告。
各项统计数据一经公布,交强险的经营状况和未来价格走势再次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话题。与此同时,报告中的各项统计数据也成为各界人士判断和解读交强险经营状况的重要依据。
费用率31.7% 降低经营费用仍有空间
据了解,此次统计过程中共有12家交强险保费规模超过10亿元的保险公司首次披露了由精算师签署的精算报告,对交强险开办以来赔付成本发展趋势进行了精算分析。这12家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保费收入之和占我国交强险保费总额的93%。
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2008年交强险各项经营费用共计177.3亿元,费用率31.7%。其中外部费用占56.7亿元,包括营业税及附加费30.5亿元,支付中介机构手续费佣金19.3亿元,保险保障基金等6.9亿元。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及管理费用120.5亿元,业务及管理综合费用率为21.5%。
当记者问及该费用率水平是否合理时,上述负责人称:“交强险业务开办以来,交强险综合费用率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2008年交强险费用率比2007年下降7.4个百分点。从费用构成上看,统计出的交强险费用率水平低于商业车险的费用率,也低于强制保险政府代办制模式下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水平。”
该负责人同时强调,保险业将继续加强对交强险经营费用的控制力度,挖掘降低交强险经营费用的潜力,努力压缩交强险费用率水平,更好地发挥交强险的保障功能。
投保率41% 保险意识有待提高
据统计,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承保车辆合计1.56亿辆,其中2008年承保机动车6929.2万辆(包括汽车4374.3万辆,摩托车2175.8万辆,拖拉机312.0万辆,挂车67.1万辆)。目前机动车辆的投保率达到41%,其中汽车投保率提高了10个百分点,达到68%。
“41%的投保率意味着逾半数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为什么交强险投保率偏低,是否有大量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对于记者的疑问,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工作小组的一位负责人称,交强险的投保率是根据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数量除以公安部门公布的机动车保有量计算得来的,而部分计算在保有量中的机动车实际上并不需要投保交强险。
“具体来说,一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机场、厂矿等区域行驶而不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可以不投保交强险。二是已经停驶或报废但未办理牌照注销手续的机动车也不投保交强险。目前我国汽车的年检率与投保率实际上是基本相当的。此外,机动车保有量中,62%是摩托车和拖拉机,而摩托车和拖拉机的投保率较低。目前,摩托车的投保率为24%,拖拉机的投保率为21%,而汽车的投保率为68%。我国交强险投保率偏低的摩托车、拖拉机主要分布在农村地区,车主的保险意识相对薄弱。”
赔付率66.4% 费率调整有赖长期数据
交强险开办以来,2006年至2008年赔付分别为:30.0亿元、269.8亿元、370.8亿元;赔付率逐年上升,分别为:57.3%、62.0%、66.4%。2008年2月1日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调整后,2008年下半年赔付率上升到74.0%。
从这样的数据不难看出,随着赔付率的逐年上升,费率调整影响明显显现。而这是否意味着按照“不盈不亏”原则经营的交强险将面临涨价呢?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称,交强险的“不盈不亏”原则是指在交强险费率制定时不含预期利润。而交强险经营结果受到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资本市场波动等多种不确定因素影响,在经营过程中,必然会出现阶段性的盈利或者亏损。交强险将通过责任限额和费率的调整实现较长时期内的基本盈亏平衡。“并且,交强险费率的调整需要进行科学周密的精算评估,要参考一定时期的交强险历史经营结果,要分析影响交强险经营的多种因素以及发展趋势,因而不能简单地说赔付率增加必然导致价格上涨。”
收益缩水27亿元 投资过度依赖资本市场
据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至2008年交强险投资收益分别为2.4亿元、34.6亿元、7.3亿元。从另一个方面看,交强险自开办以来累计承保亏损37.4亿元,与投资收益相抵后,仍结余6.9亿元。
“投资收益从前年的34.6急剧缩水至2008年的7.3亿元,主要是受资本市场波动的影响,这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交强险近两年的整体收益。”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称,在投资收益减少的同时,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调整之后,2008年下半年交强险整体经营亏损15.7亿元。此外,随后的保费浮动以及道路救护基金,两者也都可能继续造成交强险的运营压力。
据了解,2007年7月1日全国范围内实行了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的浮动机制。从今年7月1日起,2006年开始投保的车主中,将有超过60%的车主享受30%的费率下浮。对于未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第一年下浮10%,连续三年未发生事故的可下浮30%。据初步测算,目前每年有85%投保交强险的汽车车主费率下浮,也就是说三年没有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私家车车主每年仅缴纳665元交强险保费。
不仅如此,一直“缺位”的道路救助基金有望年内出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为了解决未投保车辆和肇事逃逸车辆事故受害人的保障问题,我国在规定强制保险制度的同时,设立了救助基金制度以弥补交强险的不足。“这也意味着交强险保费的一定比例要用于交纳道路救助基金,而且人员伤亡救治费用也越来越高,交强险2009年的经营压力势必将很大。”上述负责人如是告诉记者。
2000亿元国内车险市场 陷入连亏3年危局
一、 国内车险市场现状
1、市场份额情况
汽车保险,简称车险,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中的主要险种。
根据公安部信息,截至2009年6月底,中国机动车保有量超1.7亿。2009年上半年,中国私人机动车保有量近1.36亿辆,占机动车总量的76.84%。从单车2000元左右到几千元不等的保费来看,车险市场容量很可能稳定在2000亿以上。
2006年-2008年国内汽车保险保费收入情况 |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1-8月 | |
保费收入(亿元) | 1107.87 | 1484.3 | 1184.19 |
同比增长 | 29.10% | 34% | 16.63% |
占产险公司业务比重 | 70.10% | 71.10% | 68.58% |
| |
目前国内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主要有9家:人保、太保、平保、华泰、华安、天安、大众、兵保和永安。从市场份额看,我国车险呈人保、太保和平保三足鼎立,人保占主导的格局,三大产险公司占据了一半以上的市场份额,其中人保财险占到41%左右的市场份额,太平洋占11%,中国平安占大约10%的份额,分列前三甲。从发展趋势上来看,随着市场主体的增加,三大财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会有小幅的降低。
车险创造的现金流,诱惑保险公司争先恐后进入车险市场。然而,中间环节费用增长导致成本增加、骗保等现象的长期存在,也让这第一大险种处于持续亏损的尴尬境地。用车险来扩张市场的初衷在持续亏损的压力下,对产险公司构成了不容忽视的潜在风险。而未来国内车企兼并重组的全面展开、车险行业售后服务与产业发展规模速度不相协调等因素还将在更长久的时间内对国内车险市场形成不能忽视的压力。
2、 国内汽车保险业大事件
汽车保险业的大事件 | ||
时间 | 事件 | 内容 |
02年1月1日 | 车险费率放开 | |
06年6月1日 | 费率最低打7折 | 保监会限制车险低费率恶性价格竞争,车险费率最低打7折。 |
06年7月1日 | 交强险实施 | 北京机动车辆保险联合信息平台 |
08年7月 | 八省市车险联网 | 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湖南/大连/宁波 |
08年2月1日 | 交强险首调 | 由于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上调,原来由商业三责险承担的部分保险责任转由交强险承担。 |
08年11月1日 | 代收代缴车船税 | |
09年2月1日 | “互碰自赔” | 赔偿限额低于2000元,不涉及人伤的交通事故,可直接到本方保险公司办理索赔。 |
09年7月1日 | 《车险自律倡议书》 | 交强险中介手续费比例不高于4%;商业车险中介手续费不能突破报批上限,据实列支 |
二、 国内车险行业主要特征及存在问题
亏损大户 承保利润连续三年亏损
作为国内财产险市场龙头险种的车险,同时也是亏损大户。2006年以来,产险市场已连续三年出现行业性承保亏损,08年承保亏损更是高达125亿元,综合成本率达106.7%。而09年车险赔款支出却呈同比增长之势,在总赔款支出中占比高达73.79%,其中,交强险赔款支出同比增加117.78%。
据了解,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在60%左右时,如果成本控制得当,还有可能实现盈利,但当赔付率达到70%时,因为人力资本的支出、营运费用、固定费用等成本的分摊,保险公司必然出现亏损。车险比例越大,亏得就越多。车险占产险公司业务比重过大,对于整个产险公司和车险行业来说都是风险。
按照业内普遍的做法,保险公司一般会采用车险作为提高市场占有率的途径,用车险承保收入的投资收益来弥补承保亏损。而投资市场的不景气则造成了车险业务亏损短期内难以弥补。
骗保 占保险公司车险赔款总数10%
根据北京保监局的统计,目前约有10%的车险赔款属于欺诈,是保险公司另一个不利因素。车险诈骗是一个全球性的通病,有数据显示,国外每年的车险诈骗保额达到赔款总额的10%至30%。
车险骗保行为导致保险公司利润下降,对亏损情况雪上加霜。车险骗保案件频发,导致保险公司为此支出的费用大幅增加。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为了缩短赔付时间,保险公司往往放松对车辆的核查。而简化交通事故理赔程序等政策在方便了车主的同时也为一些骗保的机构和个人创造了条件。
简单价格竞争 服务和产品渠道等重视不够
目前,我国车险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开始了价格战。各大产险公司应对竞争对手最普遍的方式要么是降低价格要么是增加保险内容。而关于长期发展的服务渠道等重点问题遭到了忽视。产险公司的经营策略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车主看重保险价格高于售后服务的不正常情况。
在保险行业的赢利模式没有发生根本扭转的前提下,“车险自律公约”虽经三次调整,但若想形成长效机制还很困难。
国内兼并重组将影响车险市场
2009年,汽车企业兼并重组陆续展开,从广汽收购长丰开始,到北汽福汽的重组意向报道,从汽车产业长期发展来看。兼并重组对于兼并企业都有很大的好处,这些企业将得到政府更多政策方便的支持。
然而对于汽车保险而言,兼并重组带来的被兼并企业的服务体系的并入和缩减,使得这些企业原有车型的零配件价格和维修价格上涨。为保险公司带来了增大赔付成本的风险。
三、车险市场现状原因分析
1、信息不对称,各大保险公司之间信息不公开。
据太平洋产险车险业务理赔相关人员反映,相对于自身开发的客户,由其他保险公司转投的客户赔付率最高。因为一般转保人员多在之前公司投保期间因为事故频发第二年保费提高,而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这部分人群的投保记录相对而言并不清晰,会给新保险公司带来更大的理赔风险。
业务竞争使保险公司之间信息封闭,机动车车主的理赔及修车信息无法共享。要规避这种风险,需要将各保险公司发生的骗保材料和存疑的赔案材料收集起来进行必要的处理,建立一个全行业的车险欺诈数据库,以便各保险公司能够信息共享。
2、要规模还是要效益?产险公司经营理念需转换
目追求扩大规模,规模计划指标仍然压得基层公司的经营者不知如何是好,有时只好不惜代价或甚至不择手段去完成规模指标。按保费规模核算经营费用和佣金的旧核算办法和排列位次在保险公司还相当普遍。这是造成市场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
3、以传统渠道为主对 对中介渠道依赖明显
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445家,兼职代理机构136634家,营销人员2560532人。全国保险机构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8043.50亿元。同比增长38.84%。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82.21%。全国中介共实现业务收入720.02亿元,同比增长19.88%。全国专业中介机构整体盈利25502.19亿元,同比增长30.81%。(数据来源:保监会)
保险公司间的激烈竞争导致汽车保险代理人大量涌现,这一方面促进了汽车保险业务的销售,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众多问题,尤其是高回扣与高佣金现象日益严重,加剧了保险公司间的恶性竞争,甚至汽车保险行业一度出现了全面亏损状态,如何规范汽车保险市场的发展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4、 保险公司监管不到位,人才缺失
车险是扩大公司品牌、占有市场的最简单快速的险种。快速发展的后果是业务的膨胀速度快于管理管控的速度、服务提供的速度。为了业务发展,放宽了核保要求,承保了较多高风险业务或垃圾业务;业务发展的日常事务性压力,没有精力去对核保技术、精算、产品进行研发,无法甄别客户,更有效管理风险。
业务的快速发展,理赔的人力和技术跟不上,只能满足基本维持理赔运作的功能,无法或较少从接报案、查勘、估损、物损报价、人伤管理、核赔、诉讼管理中投入资金、技术、时间进行系统改进,从而也没有能力从理赔各流程环节对客户、查勘员、修理厂、公估公司进行风险、效率管控。
北部湾财产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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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南宁讯 (记者梁为)广西至今还没有一家属于自己的保险公司,被区内金融界人士引为憾事。9月10日,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大会在南宁举行,标志着广西保险公司的筹建进入了实质性阶段。 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蒙坤伟说起保险公司的筹备工作,感概颇多。在筹备初期,正好碰上了国际金融危机,找不到合伙人,随后才与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合伙。随着经济出现好转,现在想做股东的公司又踏破了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门槛。经过精挑细选,12个资金雄厚并有丰富保险资源的企业成为发起人股东。9月10日,12家发起人悉数到齐大会并共同签署了协议书。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共同签署协议书后,将上报中国保监会审批。若该保险公司能获得批准,广西的传统三大金融产业——银行、证券及保险就齐全了。据介绍,属于广西本土的保险公司,对地方经济最大的意义在于,保险资金沉淀后将可有力支持广西地方经济建设,从而避免目前保险资金上缴区外总部,造成广西本土资金流失。 |
司机酒驾撞死路人 保险公司拒赔被告上法庭遭判赔
| 发布日期:2009-7-28 来源:南国早报网 |
南国早报网-南国早报灵川讯 (记者邓振福 通讯员陈元发)所有保险公司都规定,酒后驾车酿成事故的交强险不予赔偿,也就是通常所称的免责条款。不过,桂林市中级法院、灵川县法院审理的一个保险理赔纠纷案件,事故虽是酒后驾车引起的,保险公司却被判赔11万元,打破了“免责惯例”。7月16日,死者家属拿到了保险公司给付的11万元赔偿款。 司机酒后驾车撞死路人 2008年9月15日晚8时28分,灵川男子蒋某醉酒后驾驶从阳某处借的一辆小型客车,由灵川县城往桂林市方向行驶,途中撞上了横过道路的妇女秦某。秦某身受重伤,蒋某却驾车逃离现场。最终,由于秦某受伤太重,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警将蒋某抓获,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蒋某负责事故的全部责任,秦某无责任。 秦某家属向蒋某提出赔偿,蒋某说车辆有交强险,同意赔付交强险限额赔偿范围外的其余赔偿款。当阳某和蒋某向投保的天安保险桂林支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蒋某系醉酒驾车肇事,属免责为由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拒赔被告上法庭 今年1月12日,秦某家属将天安保险公司桂林支公司和蒋某、阳某一起告上了灵川县法院,请求赔偿秦某死亡赔偿金24.4万多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434元、精神抚慰金7万元。其中,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11万元,其余20多万元由蒋某赔偿,车主阳某负连带责任。 今年2月18日,灵川县法院审理此案。蒋某称,对于秦某家属要求的死亡赔偿金,除天安保险桂林支公司应赔偿的11万元,其余死亡赔偿金13.4万元,他愿意负责;同时愿意支付秦某家属要求的被抚养人生活费3434元以及5万元精神赔偿抚慰金。 天安保险桂林支公司辩称,蒋某醉酒后驾车肇事,根据交强险条款规定“驾驶人醉酒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付责任,因此,公司不负责保险赔偿责任。 灵川县法院觉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6条之规定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肇事车在天安保险桂林支公司投保交强险,由于受害人秦某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也没有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因此,天安保险桂林支公司应予以赔偿。 2月18日,灵川县法院一审判决天安保险桂林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秦某家属事故死亡赔偿金11万元。蒋某赔偿秦某家属死亡赔偿金13.4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434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 终审判决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天安保险桂林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桂林市中级法院,上诉称蒋某醉酒后驾车肇事,保险公司只能在医疗费Medical expenses用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根据交强险条例和交强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应负责醉酒后肇事的赔偿责任,而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致函地方人民法院和地方保监局时都明确了交强险中醉酒驾车肇事,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审法院觉得,保险公司与投保人阳某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约定,若驾驶人醉酒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只能在医疗费Medical expenses用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可是,该约定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相悖的,而且该条款的约定也不能约束受害人,否则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原则。因此,天安保险桂林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2009年6月10日,桂林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月27日,受害人家属委托代理人告诉记者,天安保险桂林支公司已于7月16日履行法院的判决,将11万元给付了受害人家属。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6条之规定:“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负责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出现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负责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
个人理财案例:私营企业家肖先生的保险产品诊断与规划案例
现年40岁的肖先生是广州一位有着千万资产的民营企业家,太太是国有银行职员,肖先生与父母、妻女一家三代五口人共同生活。由于肖先生从事高风险的贸易业,所以非常重视家庭成员的保险保障安排,近年他先后在保险经纪员的撺掇下购买了多种保险产品,所以他以为自己已经拥有足够的保障。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将所有的保单给理财师分析,结果理财师经过诊断发现他所购买的保险存在较多问题,该购买的保险品种没有买、不该买的保险却买了很多,而且已买的保险保障额度也不够,购买保险的成本也较高。因此,理财师在对现有保险产品进行调整的基础上,重新设计肖先生家庭成员所需的各种保障产品,以及所需的保障额度,再结合现有保险产品进行补充保障,并从各个层面采取多种措施节省保险费用。与此同时,理财师还向肖先生介绍了国民常见的18种理财观念误区、应该树立的7种正确保险理念、购买保险时的6个方面注意事项,以及12种降低保险购买成本的方法,提升肖先生对保险的认识与了解。
【案例背景简介】
肖波先生现年38岁,是一位民营企业家,经营一家有百名员工的小型电子企业,每年净利润百余万元。
肖太太江楠现年35岁,在一家国有银行从事风险管理工作,每月工资约6000元,年终奖还有3万元。
他们有一个女儿肖冰冰今年6岁,刚上小学一年级,不仅聪明机灵,而且非常有艺术天赋,从小就学习钢琴与芭蕾舞,在幼儿园就经常参加各种演出活动。因此,肖总与江楠格外疼爱女儿,计划等她在国内完成高中学业后,送到英国留学,完成本科与硕士学业后再回国接班管理企业事务,或者届时由她决定做自己喜欢的事情。
肖先生的父母早年由于疾病已经离世,只有江楠的父母由于体弱多病,又没有退休工资,一直与他们共同生活,现年60岁。
由于三代同堂,肖总与太太工作又十分辛苦,实在没有时间照顾两位老人与女儿的生活。于是,他们从家政公司聘请了一位保姆小梅,小梅的工作非常认真细致,与肖总一家人相处得非常融洽。
虽然肖总家庭现在有房有车有自己的企业,家里也有200余万存款,但是长期在商场打拼的他总是觉得没有安全感,加上上有老下有小的,虽说也有200万存款,但弄不好生意失败或者遇到什么法律纠纷,说不定哪天这些财产就不见了。眼看现在自己快四十了,也该为自己和家人建立一个放心的保障体系了。
由于自己的公司是小电子企业,这些年也没有给员工买社会保险,随着政府严格要求执行社保政策,加上肖总自己也意识到为自己与员工建立必要社会保障的重要性,所以准备今年开始给全体员工缴纳社保。而太太由于在国有银行工作,享受的各种社会保险及福利比较齐全,工作与收入也很稳定。现在的问题主要是江楠的父母年龄大身体又不好,将来肯定要支出大笔医疗费,又没有保险公司愿意承保,很是让肖总头疼。
由于一直有较强的忧患意识,加上自己又没有太太那么好的福利保障,所以,几年来肖总很重视购买保险,希望通过保险为自己与家庭建立一道坚实的屏障,就在保险员的鼓动下先后购买了一系列保险产品,具体如下表所示:
险种名称 投保日期 保额 年缴费 缴期 保期
平安投资连结险 2000年1月1日 16.3万 12060元 20年 20年
平安常青树 2001年1月1日 20万 11560元 20年 终身
友邦保险智富人生 2005年1月1日 50万 10万元 5年 终身
中保夕阳红 1997年8月1日 4000元 10年 55岁到终身
招商信诺幸福无忧 2005年1月1日 6万 339元 1年 1年
除了购买以上这些保险外,最近一位保险员鼓动肖先生购买100万元万能险,并向肖先生阐述购买该产品的以下利益:①可获得200万元保额的人身意外保障;②可获得300万保额的交通意外身故保障;③可获至少100万元以上与保单现金价值相当的疾病身故保障;④每年可享投资分红红利,保底年均回报1.75%,且每月公布收益率,目前月均收益率为3.3%,这笔分红可以领取用作子女的教育费,也可以作为退休后的生活费,也可累积投资;⑤该保险持有一段时间后返回初始费用;⑥随着时间的增加,该保险的现金值会不断累积,如果一直保持目前的收益率,20年后该保险就不仅有巨额的保险保障,现金值也会超过200万;⑦该保险的现金值可以用于抵押贷款,离世后可以作为遗产提取,而且免交遗产税;⑧退休后该万能险可以转化成为养老年金,为肖先生夫妇提供养老保障。因此,保险员认为,该万能险是既有保险保障、又有投资分红的极佳金融产品,强烈建议肖先生一次性购买100万元该万能险。
在与保险员沟通的过程中,肖先生总觉得保险员的功利性太强,总是动员他买大额保险,或者问他有多少钱买得起多少额度的保险,对保险产品的介绍总是天花乱坠,让肖先生心里没底,这些年买了这么多保险,自己都是糊里糊涂,不知道自己到底应该买哪些保险?每种保险应该买多少额度?到底买哪个保险公司的哪种保险产品更合算?买保险要注意什么事项?如何才能降低购买保险的成本?自己的父母、太太、女儿又应该买什么样的保险?现在保险员极力推销100万万能险,似乎真是万能的,有保障又有分红,既可以养老,小孩又可以靠它上学,让肖先生很是动心,但是又担心这里面有什么陷阱。带着这些疑惑,肖先生找到了专业理财师,寻求家庭保险保障方面的诊断与建议。
第一部分现有保险产品的分析与诊断
一、现在保险产品的保障程度分析
肖先生依照现有保险产品可获得的保障为:
(1)假如意外死亡,可获100余万赔偿;
(2)假如疾病死亡,可获76万赔偿;
(3)假如意外全残,可获与意外死亡相同的保额;
(4)如果大病不住院,可获26万元保障;
(5)养老保障:每年10000元养老金;
(6)现金值无法计算,主要是平保投连险、常青树和智富一生三种保险产品拥有现金价值,要了解每种保险自购买之日起的年收益率、管理费等数据才可以计算出来。
二、现有商业保险产品组合中存在的问题
(1)投资连结保险是有风险的;
(2)养老金太低,根本不够用;
(3)只有意外医疗保险,缺乏普通医疗保险;
(4)重疾保险严重不足;
(5)住院保障严重不足;
(6)该买的保险没买,不该买的保险买了一大堆;
(7)死亡保障严重不足;
(8)购买的保险产品过于杂乱;
(9)购买的保险缴费期不一,操作很麻烦;
(10)获取收益的日期不一致;
(11)没有家庭财产险;
(12)不同保险产品的投保额不一致。
三、肖先生的可保行为诊断
(1)您本人是否经常外出公干、旅游、商务?答:是
(2)您配偶是否经常外出公干、旅游、商务?答:否
(3)您是否经常参与户外活动如登山、旅游、郊游等?答:是
(4)您是否经常从事高危活动,如潜水、飙车、高空作业、野外作业等?答:否
(5)您及您配偶是否驾车?经常驾车还是偶尔驾车?答:是
(6)您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的满意程度如何?是很好、较好、不太好、较差还是很差经常生病?答:一般
(7)您配偶的身体状况如何?是很好、较好、不太好、较差还是很差?答:较好
(8)您父母的身体状况如何?是很好、较好、不太好、较差还是很差? 答:较差
四、肖先生的保险态度诊断
以下每项有两个不同观念,您更认同哪一个观点?
第1个问题:A.虽然定期保险产品只能保障某一年龄段(如到70岁),但由于保险费用低,保障额度高,我还是倾向于选择定期保险产品;B.我更在意能为我提供终身保障直到身故,因为它能给我更强的安全感,即使它比定期保险产品贵。答:B。
第2个问题:A.我对于兼具投资理财功能的保险产品不感兴趣,因为把投资理财功能和保障功能混在一起会使保险产品保费较高;B.我更接受结合了保障与投资/理财功能的险种,即使它比纯保障类的险种保费较高。答:B。
第3个问题:A.只要产品保障充足,价格合理,我能接受纯消费型(即只在保险责任满足时给予赔付,无满期还本)的保险产品;B.我更喜欢兼顾保障与保险投资回报性的险种(在保险满期时如果平安无事,仍希望能返还所投保费)。答:B。
第4个问题:A.我更喜欢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即使没有发生什么意外或疾病,也不至于保费白花;B.我不喜欢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更喜欢纯寿险,这样更能利用保险提供集体保障效应,成本更低,即使没有发生意外与疾病,我花了保费也值。答:A。
第5个问题:A.有了保险,有什么疾病和意外就有了保障,自己的生活就可以放松大胆多了,因此运动不运动其实无所谓,反正有钱看病没关系;B.保险只是最后一道防线,其实保健更重于保险,虽然保险能让自己有钱看病,但是并不一定能挽回自己的生命,也可能大大降低自己的生活品质。答:B。
第6个问题:A.我更关注活着时候的保障,可以避免因为意外或疾病的出现而使我的家庭背负上沉重的经济负担;B.我更关注身故后的保障,如果出现意外,仍希望可以让父母过上稳定舒适的生活。答:B。
第7个问题:A.我更倾向于长期稳健的保险投资方式(比如20年、30年甚至终生),长期投资可以帮助我更好地储蓄;B.我更倾向于短期可以灵活返还的保险投资方式(比如三五年),使我既能获得投资收益,又可以在需要的时候享用短期返还的资金。答:B。
第8个问题:A.我倾向于在年轻的时候通过购买养老保险产品来养老防老;B.我倾向于通过自身投资理财来为老年生活积累更充足的资金。答:B。
第9个问题:A.我觉得给子女买保险更重要,毕竟子女是自己的命根子,好的保障一定要先给小孩;B.我觉得首先要给自己充足的保障,因为保障自己就是保障整个家庭,就是保障自己的子女能有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答:A。
第10个问题:A.我认为父母应该为子女创造比自己更好的条件;B.儿孙自有儿孙福,父母不必刻意为他们创造太好的条件。答:A。
第11个问题:A.我认为父母对子女的责任仅在于把他们养大成人;B.我认为一旦为人父母,对子女的责任将伴随一生。答:B。
第12个问题:A.我的父母在经济上对我的依赖程度并不是很高;B.我觉得我应该也能够在经济上助父母一臂之力。答:B。
第13个问题:A.我相信我未来的收入只会上升,不会下降;B.我对我未来收入的具体状况不是很确定。答:B。
第14个问题:A.我情愿通过攒钱储蓄来保障自己和家人的未来生活,保险看不见摸不着,太遥远了;B.我情愿将较多的钱买充足的保险,有了保险心里就踏实了,虽然表面上自己的财产暂时减少了。答:B。
第15个问题:A.我更喜欢购买香港的保险产品,因为成本更低、功能更全、保额更高;B.我更喜欢购买国内保险,因为没有政策风险,有国家保底,心里踏实。答:B。
五、肖先生的保险优先顺序分析
您对保险各项功能的重要程度评价,请按重视程度将各项指标的先后顺序列出。
(1)意外保障功能:一旦我有什么意外,可以留一笔钱给家人,让他们生活有保障;
(2)健康保险功能:我希望保险主要是为我自己服务,一旦自己得了什么病,就可以享受好的医疗服务不必担心钱的事了!
(3)养老功能:我希望保险主要为我积攒一笔财富,当我退休时,我可以每个月拿一笔钱用于自己的退休生活,不至于老无所依;
(4)强迫储蓄功能:每个月都要强制性缴款给保险公司,可以强迫自己储蓄,不至于钱在手里都花光,到老了都没什么积蓄;
(5)理财功能:我希望保险公司能在提供基本保障的同时,给我带来更高投资回报;
(6)保值增值功能;
(7)照顾子女功能;
(8)规避个人所得税功能;
(9)规避遗产税功能。
第二部分肖先生应该购买的保险种类与额度
一、家庭保险保障的意义
理财规划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是风险而非收益。不同的人对于不同的风险可以采取不同的风险管理技术,这其中最重要的是风险转移,而保险是风险转移的主要工具。家庭保险主要考虑的保险品种包括:
(1)人身风险的管理技术用人身保险来实现是最合理的选择,人身保险中的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都可达到这种保障目的,但三者的特点、保障范围、保费都有很大差别,针对过早离开人世的风险就要选择死亡险中的定期寿险和意外伤害险。
(2)定期人寿保险提供一个确定的保障时期,如5年、10年、20年,或者到被保险人达到某个年龄为止。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时期内死亡,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期满生存,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这是一种纯消费型的保险产品,没有现金值。终身人寿保险实际上是一个组合产品,即一个期限很长的定期人寿保险加一个储蓄产品,它的显著特点就是保单具有现金价值,但它的保险费率相当高。
(3)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如在保险期内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和残废,不承担其他原因(如疾病和生育)所致的残废保险责任,因此保费低廉,通常收取千分之一的费率。
(4)医疗费用。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技术的发展,人的寿命越来越长,医疗费也越来越贵,因费用太高很多人现在都不敢生病,但事先购买一份医疗保险可部分减轻疾病带给人们的财务压力。
二、需要的保险种类
虽然肖总有雄厚的金融资产,但是从保险的角度来看,保险的目标是要使肖总在出现任何重大变故,哪怕是灾难性的事件或者企业投资失败等最坏的情况下,都能保障肖总在未来40年中能享受稳定的、高品质的生活,因此给肖总的保险需求计算法不是纯粹的需求法,而是希望通过保险投资,使肖总在50岁后的生活目标可完全依赖保险完成。
在肖总的保险需求中,主要包括三大块:
(1)基本生活开支需要,即通过保险年金领取的方式,保证每月家庭正常开支的房屋管理费、水电费、饮食费、通信费、交通费等;
(2)品质生活开支需要,通过保险分红领取方式,保证每年一笔资金用于旅游、娱乐、运动、交友应酬、人情馈赠等品质生活需要;
(3)医疗保险开支需要,肖总的生活开支可以俭朴,生活方式不必奢华,但是医疗保障一定要最好的,毕竟生命是最可贵的,健康比财富更重要。
三、保障生命健康的方式
一是良好的生活方式、生活习惯、平和乐观积极的生活态度;二是积极、科学、有效、长期的日常保健锻炼;三是科学的营养方式;四是长期、定期的保健检查与健康顾问安排;五是及时、周全的医疗服务;六是一流的医疗诊治;七是良好的家庭护理服务;八是培养一定的兴趣爱好。
四、个人安全保障体系的构成部分
(1)社会强制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中的养老险、医疗险、住院险、工伤责任险、失业险、生育险等;
(2)消费领域的强制保障体系:包括汽车使用的责任险、财产险,电器使用中的责任险、航空领域的意外险等;
(3)企业在社保外提供的额外保障:包括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团体险、补充社会保险和补充商业保险等;
(4)个人商业保险保障体系:包括寿险、投资分红险、健康险、意外险、万能险、教育险、养老年金险等;
(5)个人金融资产保障体系:包括具有退休养老功能的基金、国债,以及现金储蓄、货币型基金等;
(6)个人实物资产保障体系:包括用于退休投资的房地产、收藏艺术品等;
(7)家族保障体系:包括上一代的遗产继承、下一代的赡养义务、族人的资助等。
五、家庭保障的种类
一是家庭应急现金储备,二是家庭意外现金储备,三是家庭保险保障储备,包括家庭成员的医疗保险保障、意外保险保障、养老年金保障、社会强制保险保障、基本生活开支保险保障、教育保险保障。
六、个人需要的保险品种
①意外险(定期寿险或终身寿险);②健康险(重大疾病险、意外伤害险、残疾险、门诊险与住院险);③养老险(养老险或年金险);④投资险(投资连结保险或万能险);⑤交通险(汽车全险、责任险);⑥家庭财产保险(全险、火险、责任险等);⑦附加险;⑧强制险(社保养老险、社保医疗险、社保失业险、社保责任险、社保补充险等)。
第三部分肖总应树立的正确保险理财观念
一、购买保险的常见观念误区
1.我有社会保险,不必再买其他保险了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一种优势互补、相互结合的关系,并不是可以完全替代的。社保提供的是与工作相关的最基本的保障,包括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养老保险等五大类,被保险人只能得到最基本的低水平的保障(即不被饿死),并受到很多条条框框的限制,比如重疾的住院费用报销上限不高,社保住院医疗报销的起付线很高,个人自付比例也很高,养老金标准太低。要想有一个比较富裕幸福的晚年只靠社会保险是远远不够的。社会保险仅使您的晚年“过得了”,但商业保险能使您的晚年“过得好”。所以社会保险是基础,虽杯水车薪但如有就一定要;商业保险应是主体,补充社保的严重不足,也是非要不可的。“社保+商保”才是最聪明的选择。
2.我有的是钱,这辈子花不完,保险对我没有用
很多人认为,我很有钱,用不着买保险,就算是出现了风险,自己也能承受得了,如果没有风险,不就把钱白交给保险公司了。事实上,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任何人都不能保证自己与家人一生中都不出现任何风险,如果出现了风险,比如得了重病,自己可能要花100万,而拥有保险就只需要1万元,就可以为自己节省巨额的财富。而且现在拥有巨额的财富,并不能保证一辈子拥有,许多人因为投资失败、家庭破裂、法律纠纷、社会犯罪等各种原因而失去财产,使生活一落千丈。拥有保险却是自己一生中永远的保障,因为封条可以查封各种财产,却不能查封保险。如果公司或者个人破产,存款、基金、房屋、车子、工厂都可以被人拿走,只有保险才是你真正所拥有的东西,是你永久受法律保护的财富。此外,保险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就是合法避税,尤其是规避遗产税,如何你有1亿遗产,可能要将一半交给税务局,如果这1亿都是保险,就一分钱税都不用交了。
3.我的经济负担比较重,哪有闲钱买保险
实际上老百姓才最需要保险,因为保险具有聚集社会闲散资金、分散风险的功能,个人只需交纳少量保费即可获得相当于保费几倍、几十倍的赔付。经济条件不富裕的家庭,更需要保险,因为他的家庭已经再也经受不起任何风险如疾病或意外伤害等不幸的降临了。所以,买保险的钱决不是用闲钱来买的,而是家庭的一个必要开支。而且目前我国的保险交费水平并不高,有些险种年交费仅需几百元,就可使自己获得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保障,许多基本、普通险种费率是很低的,如家庭财产保险费率为3‰,人身意外险一般为2‰,绝大多数人都有能力承担。
4.我现在身体很好,应该不会出事,买了岂不是浪费
世界上最昂贵的是人的健康和生命,而健康和生命又是世界上最脆弱的东西,谁也不能保证自己永远不得病,谁也不能保证自己永远不会发生意外。身体好时买一份保险,发生了疾病或者意外就可以拥有一份保障。不少人年轻时牺牲健康换金钱,到老年时却用金钱换健康,到头来仍是一场空。如果买了医疗保险或重大疾病险,这些都可以避免。实际上保险的主要对象就是健康人,如果身体不好不是拒保就是加费。而且保险很多时候是为家人购买的,如果自己有什么事,就不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万一去世了,还可为家人带来一笔巨额保险金,代您继续养育妻儿,继续给父母尽孝。
5.我这么年轻,又没有结婚,买保险干什么
年轻时没有爱人与子女需要保险负担,但是要为自己的父母建立保障,万一白发人送黑发人,保险也能给父母一份保障。而且健康保险的保费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关系密切,保险公司往往还要求被保险人体检,规定观察期或约定免赔额,承保非常严格。当人们年轻、身体健康时投保,保费很优惠,而年纪较大、身体状况比较差的时候再买,很可能保险公司不想承保,或者要花费更多的保费。因此,健康的人才有资格买保险,健康的人才更应该买保险。对于大多数保险来说,越早越年轻购买,成本越低、保障越充足。而且年轻时购买保险相当于一种强制储蓄,可以帮助自己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避免花钱大手大脚。
6.保险就是赌博,我是不会参加的
表面上看,买保险时所交的保费很少,可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所得到的赔偿却会很多,这似乎像赌博,但它们之间还是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保险的目的在于排忧解难,求得经济的保险;赌博的目的在于建立欺诈行为基础上的侥幸获利。保险的手段是应用风险分散的原则,且按照大数法则计算保险费,对保险当事人双方都建立在合理的科学基础上,利国利民;赌博的手段是投机取巧、冒险获利。保险的结果是一旦发生事故,被保险人可以获得保险赔款排除灾难,转移了先前所面临的风险;赌博有输有赢,虽然赢了可以赚钱,但输了就要赔钱,甚至倾家荡产。因此赌博使人面临原先并不存在的风险;但保险就不同,一旦花钱买了保险,面临的风险就被转移给保险公司,无论是否发生什么意外事故,都对家庭没有大的影响。显然,赌博使人担心和揪心,保险却使人安心和放心。
7.风险都是偶然的,哪有那么碰巧让我给赶上
统计表明,某些风险导致死亡的发生概率为千分之几,看起来偶然性极大。但对于每一个人来说,摊上这千分之几就是死,没摊上就是活,生与死的概率其实各占百分之五十。谁能知道倒霉的将是哪些人呢?此外,统计表明,意外事故的死亡人数占所有死亡人数10.37%,人一生患重大疾病的几率高达72.18%。许多未投保险的人因勤劳而致富,又因生病受灾而变穷,这样的例子真是数不胜数。
8.人早晚都会死的,买保险有什么用
人死的方式也无非有以下几种:一是无疾而终,这是人类最完美的死法,可惜这种人太少了;二是自杀,这是人类面对困惑最无奈的归属;三是意外身故,这是人类最悲惨的结局。因为没想死的时候却突然死了,很可能家庭的经济支柱就没有了;四是疾病身故,暴病而亡倒也罢了,多数人惨遭病魔蹂躏,苦不堪言,花光积蓄甚至负债累累,最后被折磨而死,死后还有高额医疗费债务拖累家人。不少人是临死时才后悔没给家人买一份保险,自己死后家人怎么过下去?房子的贷款还没还清呢!如果你很爱你的家人,为了不给家人造成二次伤害,买保险是绝对必要的。人活一世,活着的时候准备好挽救生命的看病钱;死亡风险是一个人最大的风险,对家人也会造成最大伤害。
9.保险公司一倒闭,或者赖账,我的利益就无法保证了
保险公司如果经营不善,同样也会破产或倒闭。但是保险公司又比其他公司特殊,因为保险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福祉和社会安定,国家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有极为严格的控制,除了保险公司必须上缴国家一大笔风险责任准备金外,还有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制订、保险金的投资方向等一系列营运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把经营不善的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万一保险公司破产了,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持有的保单也可以转移到其他正常营业的保险公司或者国家指定的保险公司,确保投保人的保险利益不受损害。
10.买保险不如把钱放在银行合算
事实上,长期保险既有储蓄的功能,带有定向的、专款专用的、强制性的储蓄性质,同时还有转移风险的作用,往往只缴了很少的保险费,一旦出现风险,会得到一大笔的保险金。保险体现的是一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精神,把将来不稳定的风险转化为稳定的因素;而储蓄只是保险功能中的一类,是人们应付未来不确定性风险的一种手段。储蓄是依靠个人积累来对付未来风险,而保险则是依靠集体财力来对付风险带来的损失。聪明的人不会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而是将一部分的钱用来投保,一部分的钱存在银行或投资运作,这种多管齐下的做法不但能赚钱,更能得到保障。
11.买保险的钱不如放到股市上炒一把
炒股具有投机性,赢利固然很开心,保本等于瞎耽误工夫,万一赔掉老本损失可能会很大。买保险和买股票应有一个轻重缓急的顺序,应先用保险织一张经济安全网之后再到股市拼杀。许多人连保险都没有,就将全部财产投到高风险的股市,这是非常错误和危险的。投资、储蓄与保险是分别安放个人财富鸡蛋的三个不同功能的篮子,如果个人拥有的财富不足以分配到三个领域,则保险永远是第一位的,只有先建立充足的保险保障后,还有闲钱才能用于投资。
12.外资保险比国内保险好
客观上来说,发达国家的保险业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在管理水平、经营理念、服务营销等方面确实要比我国的保险公司优秀,但保险业不同于制造业,它是关系一个国家与民族百年保障的行业,具有非常强的社会性、政治性。保险的赔付往往贯穿人的一生,发生赔付可能是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后的事,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外资保险公司面临着诸多的政治、社会、法律、战争、经济风险,万一因为外资保险公司所属国的原因导致破产或者不兑现保单,到时候找谁都没有用。因此,还是购买我国自己的保险公司,尤其是国有保险公司的保单最安全,万一有什么事,最后还有国家。此外,中外保险公司在国内的同类保险产品的价格(费率)其实都差不多,都必须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13.我已经投保了,所以不会再买保险
一个人要给自己和家庭充足、齐全的保障,就既要购买意外险、养老险、重疾险、住院险、门诊险等人身保险,又应购买车险、家财险、盗抢险等财产险,还包括社保中的失业险、责任险、生育险等,只有这样,当我们在一生中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时,都能有对应的不同保险提供保障。因此,对每个人来说,仅仅一份保单是不可能提供齐全保障的,而应建立一个保险组合。此外,一个人应该购买多少保额的保险并不是自己主观认为的,而是有一套科学的计算方法根据您的财产、家庭、未来的期望、收支情况、通胀率等各种数据计算出所需购买的寿险、养老险、医疗险的保额。许多人以为买几十万保额够多了,其实根据专业计算远远不能满足他真实的保险需求,更何况未来随着通胀、生活品质、家庭成员的变化,需要的保额可能会越来越大。
14.将来孩子孝敬我,没保险也不怕
养儿防老是中国几千来的传统养老模式,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模式越来越无法实现绝大多数父母的心愿了:其一这种模式的风险很高,要靠子女养老须同时具备子女成才、有能力、有道德、孝敬、婆媳关系良好等条件,事实上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子女能符合这样的条件;其二是靠子女养老只是有屋住、有饭吃,老年生活的品质很差,80%的老人老年生活没有尊严、没有质量、没有自由,甚至沦为子女的终身保姆,这样的养老生活不要也罢;其三是现在的子女都是独生子女,将来不仅要养双方四位老人,还要养小孩,自己还要面临激烈的社会竞争,负担很重,子女很可能有心无力。因此,未来老年生活靠人不如靠已,指望子女不如现在开始给自己购买充足的保险,买保险就像养了一个孝顺的儿女:只要把“他”养大(连续投保),他就会非常孝顺你,不会给你脸色看,不会和你顶嘴;在你生病时,他会提供医药费和营养费,年老时会按时给你生活费。你只要把你现在收入的一小部分购买养老险,便可拥有几十年的高品质老年生活。
15.孩子重要,要买保险只给孩子买
其实,无论大人还是小孩都有购买保险的必要,只是各有侧重:大人更应购买养老险、意外险,而小孩则需重点买教育险和重疾险。而且,意外险并不是给自己买的,而是给依靠自己生活的亲人买的,因为一旦发生意外,自己并不能享受所获的巨额赔偿,这笔钱是供亲人继续生活之用。因此,给大人买保险尤其是意外险更重要,因为自己不需要靠未成年的子女来保障。
16.保险交费的年限这么长,万一中途我没钱交费怎么办
实际上,这也并不是什么大问题:其一,很多险种有减额交清的利益,即万一无钱交费时,可用保单现金价值净额一次交清保费,但同时减少保险金额,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其二,保险年交费都有60天的宽限期,晚交一两个月无大问题;其三,即使60天宽限期仍交不起年保费,可以使保单暂时失效,两年内如补交齐保费合同就可以复效;其四,将年交改为季交,可缓三个月交费;其五,保险公司的应急贷款可使您有半年周转;其六,如投保人不幸死亡或严重残疾,大部分险种可豁免余下的保费,合同对被保险人继续有效;其七,可办退保手续,扣除手续费后领取现金价值;其八,每年累积下来的分红或定期领的生存金等也可以用来交保费。
17.我算了保险的收益,并不是很划算
保险的主要功能是风险保障,而不是储蓄或投资(虽然它们也有这些性质)。保险的保障功能具有即时性,当你缴纳第一笔保费及保险合同生效后,您即获得了一个固定额度的人身保障,并在整个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长期固定不变,一有风险立即变为指定的高额保险金(即使你只交了一点保费)。它以保障为主要功能,在获得部分利率收益的同时,更主要是起到帮助家庭和个人抵御人生各种重大风险的作用,所以买保险只算收益没有什么意义,重点是要看核心功能——人身保障。因为投资图收益,储蓄图方便,保险图保障,各有所长。
18.听说香港的保险更好,要买就买香港的保险
“地下保单”又称“走私保单”、“境外保单”或“黑保单”,是指境外的保险公司未经中国保监会的许可,通过各种渠道偷偷在中国境内开展保险业务销售的保单。这种黑保单的风险是非常巨大的:首先签约地的“陷阱”往往给内地投保人索赔埋下了隐患,许多人在国内签约购买香港保单,在法律上属无效保险合同,一旦有事,香港和内地都不承认黑保单的效力,就会鸡飞蛋打损失惨重。此外,香港的法律制度、财会制度、保险制度等都与国内有很大的差别,买黑保单很容易导致法律陷阱,只有年年交纳保费的义务,而没有享受保障的权利(此处参考深圳湾时尚小驿)。
二、肖总应树立的正确理财观念
(1)建立保险是一切家庭理财安排的基础与前提:俗话说“钱财身外物”,即使今天有万贯家财、亿万存款,万一哪天生意失败、债务缠身,或者突发意外事故,这些钱财可以一夜间离你而去,而只有保险是永远属于你的,是你从事一切投资行为的基础。因此,任何人在打拼事业、安排家庭财务生活前,一定要先将全家人所需的保险保障安排好,只有建立了充足、齐全的保障,剩下的闲钱才能拿来投资。
(2)建立家庭保障体系要多管齐下:很多人以为有了社保就万事无忧了,其实社保只是个人保障的最后防线和最低标准。要想拥有充足、齐全的保障,就必须同时建立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企业年金、养老储备金等多重保障,多管齐下才能确保一生无忧。
(3)不同家庭成员应购买各自所需的保险: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身份、不同职业、肩负不同社会责任的各个家庭成员,各自需要购买的保险品种与保额是大不相同的。因此,在为家庭成员购买保险时要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因时而异,不要全家人都买一样的保险,这样既浪费钱又没有什么意义。
(4)买保险要看重保障功能而不是投资功能:保障、避税与投资是保险产品的三大功能,其中保障是保险是核心要素,而投资只是保险的附属功能。所以,购买保险不能像买基金一样只比较分红率,选择某个保险产品最主要看其保障程度与保障内容。
(5)购买保险要讲究科学合理:也就是说,要根据专业理财师的科学测试,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及保险市场的客观情况,合理安排自己应购买的保险,做到该买的保险一样都不少,不该买的保险一样都不多;该买的保额一分都不少,不该买的保额一分都不多。不能不分青红皂白乱买一大堆保险,最后很可能花了冤枉钱,买一大堆无用的保险,自己真正需要的保险保障却还是严重不足。
(6)所需保险的种类与保额是动态变化的:同一个人,在人生的不同生活阶段,或者家庭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社会经济环境发生变化,都会导致其所需保险品种与保额发生变化。例如,投保人作为一家之主,在中年时可能需要高额的身故险,随着子女的长大和父母变老,他的寿险需求额也在不断下降。因此,科学的投保方法不是一次性投保巨额的终身寿险,而是以定期寿险方式不断减少保额,从而既满足个人保险需要又降低保险成本。
(7)进行保险理财规划要与家庭的其他专项规划,如子女教育规划、税务规划、遗产规划、养老规划、现金流规划等紧密联系、有机结合,充分考虑到相互间的影响,使家庭整体财务规划达到最佳状态。
三、肖总可参考的降低保险成本的技巧
(1)年轻时购买保险成本低:一般来说,购买同一保额同一保险产品,越年轻保费越低。因此,客户不应在年轻时以为不会有什么事而不愿花小钱买保险,而应趁年轻时保费低及早建立保障。
(2)身体健康时购买保险成本更低:很多人等到身体感觉不对劲才想到去买保险,这时保费往往就很高了,甚至被保险公司拒保。
(3)在高利率时期购买保险更划算:现在许多人在1990年代购买的养老险、投连险就非常划算,由于那个时期利率高企,投资回报率很高,很多保险公司提供给保险人的保单分红率承诺高达8%以上(这就是我国保险业利差损的主要来源)。因此,在高利率时期购买保险要比低利率时期划算得多。
(4)网上购买保险既便宜又便利:现在保险公司都在大力推广网上购买交通意外险、卡式寿险、航空意外险、家居财产险、交强险等一些比较标准化的保险产品,既省钱,更可因为省却了保险推销员这一关而使保费便宜许多。
(5)通过购买附加险的方式降低保险成本:一般保险公司在一些主险的基础上,为投保人提供诸多附加险,如残疾附加险、住院附加险、终末关怀附加险、豁免保费附加险等,这些附加险的购买额度受主险的约束,往往比单独购买该种保险要便宜一些。
(6)通过购买团体险的方式降低保险成本:通常保险公司会为一些员工规模大、行业状况好的大企业、大单位提供团体医疗保险,这样,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规模效应和大数原则使团体险的保费成本低于个人购买同样产品,尤其是那些身体状况较差、年龄较大或因其他原因可能保费较高的员工,可以借助集体的力量享受较低的团体保费价格。
(7)阶梯型定期寿险比终身寿险更划算:如前所述,由于投保人随着年龄的增加,寿险需求额不断下降,采用分别购买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的阶梯型定期寿险的成本要远远低于购买相同保额的终身寿险。
(8)通过公司购买保险达到节税目的:根据本书前面的案例,如果投保人能在公司的协助下,由公司支出部分税前收入代其购买部分商业保险,就可以通过节税的方式达到降低保险成本的目的。
(9)在香港的中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成本更低:由于香港保险市场比较发达、投资渠道多、管理水平高,确实一些香港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比国内保险公司的同类产品要便宜较多,但由于境外保单存在法律风险,一般来说,建议客户亲自到香港购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香港分公司的保单,既便宜又比较安全。
(10)寻找保险推销员的部分返佣:目前国内保险代理市场竞争比较激烈,虽然保险推销员的销售回佣较高,但是为了争揽客户,有许多保险员会采用各种变通方式(如返佣、抵扣保费、赠送保险、送礼物等)将部分佣金(这是投保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返还给客户,从而间接降低投保成本。
(11)利用银行捆绑销售保险的优惠降低保险成本:目前许多银行为了拓展自己的金融业务,往往向信用卡客户、VIP客户或个人贷款客户提供非常优惠价格的保险产品,甚至赠送部分保险,例如中国银行与中国人保联合发行的关爱信用卡,只要客户刷卡五次即可免费获得十余种、保额近百万元的保险保障。
(12)购买综合性保险更省钱:保险公司在销售各种单一保险产品同时,往往针对不同人群推出同时覆盖身故、教育、养老、疾病等多个保障领域的综合性保险产品,保费往往比分开购买要节省。
四、肖总在购买保险时要注意的事项
(1)注意保险的几个重要期限:包括免费考虑期、自杀免责期、不可异议期、宽限期、复效期等。一般来说,免费考虑期就是后悔期限,通常是10天;自杀免责期为2年,如果被保险人在2年内自杀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只返还所缴保费;不可异议期为2年,即投保人如果有错误陈述,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可提出异议;宽限期为31天,即投保人可在协定支付保费日期后延31天缴清保费;复效期为2年,即由于投保人末按时付清保费导致保单失效后,只要在2年内付清全部末缴保费,原保单仍可复效,否则保单彻底失效。
(2)注意保险的保障范围、除外事项及免责条款:尤其是投保医疗保险一定要清楚该保险承保的疾病种类,有的保险公司看似保障的疾病种类很多,其实其中一些疾病极其少见,或者特定人群(如女性)才可能发生的疾病,也就意义不大。而通常寿险死亡赔偿责任免除条款包括: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被保险人吸毒;两年内自杀;酒后驾驭、无照驾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患先天性病症;战争等。
(3)注意保险的保额、保险金的区别,以及起赔额、免赔额与自负比例的区别:保险赔偿金并不一定是保额,有时是保额的一定倍数关系,甚至没有关系(如有时保险金等于保单的现金值),因此在购买保险时要注意区分清楚。而起赔额与免赔额通常在门诊险、汽车修理险、家财险等中出现,如果某车险设定起赔额为1000元,投保人修理费为800元则完全自负,如果为1500元则保险公司全赔;但如果该车险设定的是免赔额为1000元,则保险公司只赔偿超出部分500元,因此投保人要注意分清这两个概念。通常如果希望起赔额低或者为零,往往保费就会更高,反之亦然。
(4)注意保单的现金值:许多保单都设有现金值,有的现金值在未来是明确的、固定的、已经测算好的,不管将来通胀率、投资回报如何都是保单所载明的金额;而有的则是不确定的,届时保单现金值取决于未来的投资情况与市场状况。因此,对此类保单所表述的未来现金值测算表都是基于某个假设条件,并不代表保险公司对未来收益的承诺。
(5)注意陈述事实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投保人在填写保单时,一定要按保单要求如实、完全、清晰地告知诸如生活习惯、身体残障、病症体状、既往病史、家族病史、诊疗与检查经历、投保记录、兴趣爱好等个人情况,尤其是既往病史,千万不要因为怕保险公司拒保或提高保费而故意隐瞒或说谎,否则,一旦事后发生赔付事故,保险公司查实投保人有严重的虚假陈述事实,将会遭遇拒赔后果。
(6)注意保险合约的完整性与手续的齐备性:投保是一件非常严密、严谨、规范、复杂的理财事件,它关系到你与全家未来数年甚至一辈子的保障,是不可轻视、马虎应付的,在办理保险的过程中,一定要认真填写各项资料、办妥各项手续、完成各项流程,切不可因为忙碌、图省事而省却一些手续,或者全权委托保险员代办,这样往往会产生一些法律风险,虽然不至于导致保单完全失效,但可能使保单存在一些瑕疵,现在看起来没事,一旦多少年后再补救就来不及了。
第四部分肖先生现有保险的调整方案
一、肖先生夫妇的社会保险规划
1.肖先生的社会保险保障
根据肖总的计划,他准备为自己和全体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这样他就可以享受一定的社会保险保障,具体包括:
(1)社会养老保险金的领取
根据深圳社保条例规定,肖先生只要连续缴纳15年以上社保费,当他60岁开始就可以按月到社保局领取社保养老金。平时单位与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养老社保费,其中个人缴纳部分计入个人社保养老账户。退休时,个人可领社保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按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的1/120计算)两部分组成,部分90年代退休职工还可获基本养老调节金与过渡性养老金。
假如肖总从2006年开始坚持每年按8000元的基本工资标准缴纳社保,则22年后他的个人社保养老账户余额为187942元(SET:END N=22 I%=1 PV=0 PMT=8000×8%×12 FV=? P/Y=1 C/Y=1,在此假设工资未来保持不变,社保收益率为1%),同时深圳城镇职工月均工资由2006年2706元年年均增长3%,22年后增为5185元,则肖总退休时每个月可领社保养老金为187942/120+5185/5=2603元(此为概算,根据最新社保规定,实际领取金额与缴费年限有关)。
(2)社会医疗保险保障
社会医疗保险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与社会生育保险等,以上各项社保费分别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6%、0.8%、0.5%和0.5%缴纳,个人只需按缴费工资的2%缴纳综合医保费即可,其余各项均无需个人缴费。与此对应,个人医保卡账户也只有个人缴纳的综合医保费才计入,再加上单位所缴综合医保费的30%—60%。这样平时肖先生到医院门诊看病,可用个人社保卡挂号,直接从个人社保医疗账户支付相关门诊费用。如果单次门诊费用在起付线(2006年为3248元)以内,则全额由个人账户支付;如果在超出起付线,则70%由社保支付,30%从个人社保医疗账户支出。如果肖先生需要住院治疗,只要是在任何一家社保定点医院治疗,凭住院通知书、社保卡、门诊病历本办理医疗保险住院登记手续,则全部住院费用的90%由社保承担,余额由个人承担。如果在治疗过程中,肖先生需要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则社保承担80%的费用,个人承担余额。如果肖先生在治疗或手术中需要使用特殊材料,进口材料社保承担50%,国产材料社保承担90%。在深圳,个人大病住院保障额根据缴保时间不同通常为10—30万元,第二年结清后重新计算新的保障额度,也就是说,肖先生并非在一生中只能享受20万元左右的社保大病保障(不同地区的社保规定各不相同,请读者注意)。
目前,深圳社会医疗保险为恶性肿瘤、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瘫痪、脑中风、心肌梗死、失明、严重烧伤等20余种重大疾病提供保障,报销的费用包括门诊费、药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费、手术费、床位费、护理费等。
(3)社会失业保险保障
根据深圳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无需员工个人缴纳。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计算标准,按其连续工作年限每满六个月计发一个月的失业救济金,但最高不超过24个月。而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80%。以深圳2006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720元为例,则员工可最多一次性领取社会失业救济金13824元。
(4)社会工伤保险保障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受伤后,可获得医疗、生活等方面一定程度的保险保障,具体标准参照当地规定。
3.肖太太的社会保险保障
同样,江楠也拥有与肖总类似的系列社会保险保障,只是保障额度略有不同,一是退休后领取社会养老金的年龄不同,肖总要到60岁才开始领取,而江楠55岁就可以了;二是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额度不同,由于两人的工资基数不同,缴纳的社保费就不同,而且缴费年数也不同,将来估计江楠可领社保养老金要高于肖总;三是所获工伤保险与失业保险的保额不同,因为各自的工作年期不同;四是江楠作为女性本来享有生育保险(产期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等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但生了女儿后就不再享有此保障了。
二、肖先生自己的保险规划
如前所述,虽然肖总已经购买了五种保险产品,为自己建立了一定程度的保险保障,但根据理财师的分析,他已购的保险仍不能满足他的保险需求,所以,理财师建议他在社保的基础上还要适当补充购买以下商业保险:
1.购买一份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
建议肖总购买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国寿祥瑞终身寿险,缴费期20年,则年缴保费3400元,可获10万元保额的终身身故保障,同时拥有相应的现金值,并可用该现金值自动垫缴保费或减额交清保费,同时拥有保额增加权、保单质押借款权和可转换权。
2.购买三份阶梯型的中国人寿定期寿险
由于随着年龄的增大,个人的寿险需求不断减少,为了降低保险成本,建议肖总分别购买一份五年期、十年期、二十年期国寿祥和定期寿险,保额均为20万元,缴费期与保险期相同,则他前五年三份保单分别每年须缴保费490元、630元和1064元,合计2184元;其后五年每年只需缴纳630+1064=1694元;其后十年则每年应缴保费减为1064元,这三份保单前五年可为肖总提供60万身故保障,其后五年提供40万身故保障,再其后十年则提供20万身故保障。
3.购买一份中国人寿康宁终身寿险
虽然肖先生通过社保可以获得20万元左右的大病保障,遇上一些大病仅这个额度就不足了,最好自己在社保之外再补充购买10万保额的康宁终身险,一旦他确诊患一种或多种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即给付20万元保险金。如果他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则给付30万元保险金。这样,肖先生需每年支付保费1万元,连缴20年。而且,该保险还有一定的现金值可以提取或转化成为养老年金,20年后当肖先生缴清保费时,届时积累的现金值大约相当于他的缴费额20万元,如果转化成为养老年金,可以在60岁后的养老期间每年领取1万元养老金。此外,肖先生以康宁险为主险,同时可购买一份附加住院险和附加住院津贴险,进一步加强他的住院治疗保障程度。
4.购买一份平安保险公司的千禧养老年金保险
虽然肖总拥有了社会养老保险及康宁险的现金值可转化成养老年金,但这两块养老保障还是较低的,他还需购买一份平保千禧养老年金险,从现在开始每年缴保1万元,连缴20年,则当他60岁开始,每年可领养老年金12973元,一次性可领取累积红利68213元(按中档分红水平),及相当于保单现金值的身故保障,具体保险利益演示如下表所示:
保单年度 保险金额表 交费(千元) 当期保额(元) 累积保额(元) 身故保障(元) 保单年度末累积保证现金价值(元) 保单年度末累积红利(高) 保单年度末累积红利(中) 保单年度末累积红利(低)
1 1,380.11 10.0 13,801 13,801 10,000 9,178 276 184 92
2 1,369.66 10.0 13,697 27,498 20,200 18,641 843 562 281
3 1,359.09 10.0 13,591 41,089 30,600 28,392 1,721 1,147 574
4 1,348.41 10.0 13,484 54,573 41,200 38,439 2,927 1,951 975
5 1,337.61 10.0 13,376 67,949 52,000 48,787 4,479 2,986 1,493
6 1,326.71 10.0 13,267 81,216 63,000 59,441 6,398 4,265 2,132
7 1,300.41 10.0 13,004 94,220 74,200 70,306 8,701 5,800 2,900
8 1,274.69 10.0 12,747 106,967 85,600 81,386 11,406 7,602 3,801
9 1,249.54 10.0 12,495 119,462 97,200 92,684 14,531 9,685 4,843
10 1,224.94 10.0 12,249 131,712 109,000 104,204 18,095 12,061 6,031
11 1,200.87 10.0 12,009 143,720 121,000 115,951 22,120 14,744 7,372
12 1,177.34 10.0 11,773 155,494 133,200 127,928 26,625 17,746 8,873
13 1,154.32 10.0 11,543 167,037 145,600 140,140 31,632 21,083 10,542
14 1,131.81 10.0 11,318 178,355 158,200 152,592 37,163 24,770 12,385
15 1,109.79 10.0 11,098 189,453 171,000 165,286 43,241 28,821 14,411
16 1,088.25 10.0 10,883 200,336 184,000 178,229 49,891 33,253 16,627
17 1,067.18 10.0 10,672 211,007 197,200 191,424 57,137 38,083 19,041
18 1,046.57 10.0 10,466 221,473 210,600 204,876 65,004 43,326 21,663
19 1,026.41 10.0 10,264 231,737 224,200 218,591 73,519 49,001 24,501
20 1,006.68 10.0 10,067 241,804 238,000 232,573 82,710 55,127 27,563
21 987.38 - 241,804 242,000 237,143 92,313 61,527 30,763
22 968.49 - - 241,804 246,000 241,804 102,344 68,213 34,106
根据以上多项保险组合,肖先生终身累计拥有的身故保障60多万元,而在退休前的身故保障有百万元,足以满足他的寿险需求了。
三、江楠的保险规划
江楠由于在国有银行工作,可以享受比肖先生更全面、充足的保险福利,因此,她无需像肖先生那样购买大额商业保险,只需参加单位组织的团体险及补充医疗保险即可建立充足的保障。
1.建议江楠参加单位的补充医疗保险
由于江楠就职的银行能为她提供较好的福利保障,主动为员工办理了补充医疗保险,可以进一步为她增加社保以外的医疗保障,包括:①除社保卡外,门诊保险综合保额每年5000元,每次限额500元,赔付比例为90%;②补充住院医疗保险,对自费药赔付80%,每年限额5万元;③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保险,保险公司赔付90%,每年限额1000元;④高额住院医疗保险,赔付比例为95%,每年限额为50万元减社保封顶线;⑤意外医疗保险,给付比例为90%,每年限额2万元;⑥重大疾病补充保险,确诊即给付10万元,不与社保冲突,可同时享有;⑦住院津贴保险,每日给付50元。可见,由于拥有了单位作为福利统一从保险公司购买的补充医疗团体保险,大大增强了江楠的保障程度。
2.补充购买中国人寿的终身寿险
虽然江楠通过社保与团体险提供了较为充足的医疗保障,但基本上没有身故保障,虽然她不是一家之主,不需要肖总那么大额的身故险,但也需要补充购买少量的寿险。建议江楠购买保额20万元、20年缴费期的中国人寿终身寿险,年缴保费6400元,同时购买一份保额10万元、保期与缴费期均为20年的国寿祥和定期寿险,年缴保费399元。两份寿险保单可为江楠提供30万身故保障,同时终身寿险可以累积十余万元现金值,退休时可以转化为养老年金。
3.补充购买平安保险的千禧养老年金保险
由于江楠拥有社会养老保险,同时所在银行即将推出企业年金提供附加养老保障,再加上前述江楠所购终身寿险转换为养老年金,三者已经为江楠建立了较为充足的养老保障。因此,她只需购买少量的千禧养老年金保险即可,建议每年缴保5000元,连缴20年,则当她60岁开始每年可领取生存保险金(养老年金)6498元,期满可一次性领取累积红利45061元(按中档分红水平),以及相当于现金值的身故保障。
四、江楠父母的保险规划
1.参加江楠单位的员工家属团体医疗险
由于江楠的父母现年已60岁,现在开始购买医疗险显然不太可能了,即使有保险公司愿意卖,价格与储蓄也没有什么区别,手续还很麻烦。因此,许多家庭都不是通过给高龄父母买医疗险,而是直接准备一笔医疗储备金解决父母的晚年医疗需要,但这种完全由自己负担的方式毕竟成本较高。根据江楠所在银行的福利,为该行提供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同时为她们提供了员工家属团体自选医疗保险方案,只要有超过500名员工选择,该团体险即可成立。这样,江楠只需每年支付1100×2=2200元,即可为未超过70岁的同住父母提供以下医疗保险保障:①父母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在社保指定医院治疗,所发生的符合社保标准的门诊费用,保险公司按70%赔付,每次门诊限额500元,全年限额5000元;②父母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在社保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符合社保偿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赔付90%,全年限额10万元;③父母经医院初次诊断患保险条款规定的恶性肿瘤等20种重大疾病,确诊可获赔10万元保险金。
2.给父母额外准备一笔健康储备金
虽然团体险能给江楠父母准备一定的疾病保障,但是保障程度还是比较低的,显然无法满足需求。这样,就需要肖总夫妇为他们额外准备一笔健康储备金,专项用于两老的体检、大病治疗、临终关怀、身后安排等,由于两老体弱多病,建议准备50万元。考虑到这笔钱在未来20年中使用,也可能很快就要动用,建议这笔储备金以投资一只预期年收益4.5%的债券型开放式基金的方式设立,先期投入10万元作为初始储备金投资,然后每月定期定额投入1921元(SET:END N=240 I%=4.5 PV=-100000 PMT=? FV=500000 P/Y=12 C/Y=12),即可为江楠父母轻松建立充足的医疗保障。
五、女儿的保险规划
1.给女儿参加单位组织的员工家属团体医疗险计划
同样,江楠也可为女儿购买团体医疗险,每年支出380元,当女儿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在社保指定医院治疗时,所发生的符合社保偿付标准的门诊费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50%赔付,每次门诊赔偿限额400元,全年限额2万元,基本上可以满足女儿日常医疗所需(毕竟小孩子患大病的概率很低)。
2.给女儿购买平安保险世纪彩虹少儿两全保险
建议江楠为女儿购买一份保额为5万元的彩虹两全险,年缴保费数百元即可获保险利益包括:①18—21岁保单周年日每年领取2万元大学教育金;②25岁保单周年日领取4万元婚嫁金;③60岁保单周年日领取5万元满期保险金;④25岁前身故按保单现金值领取身故保险金;⑤25岁后至满期前身故获赔5万元。
同时,将彩虹两全险作为主险,肖太太每年支出130元为女儿购买一份保额为5万元的平安附加开心果定期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当女儿因意外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患重大疾病,且在发生重大疾病后28天仍生存,则给付5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
3.给女儿购买一份国寿美满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前面两份保险为女儿建立了医疗保障与大学教育保障,肖先生还可选择为女儿购买一份国寿美满人生年金保险,选择三年期交,每年交费10万元,基本保险金额为15.5万元,每年可领关爱年金155000×3%=4650元直到女儿74岁为止,75岁时可一次性领取近50万元的满期保险金,此外,还有75年的累积现金红利可以提取,以及为期71年、保额10万元的身故保障。这样,肖先生相当于为女儿未来的生活建立了一道基本的保障。
六、肖先生家庭财产的保险规划
1.办理一张中银人保联名关爱信用卡
中国银行与中国人保于2006年下半年联合发行的国内第一张保险专用信用卡,可以为肖先生免费提供以下保险:①信用卡盗用保障,保额1万元;②家庭建筑物财产险,保额20万元;③室内财产盗抢险,平时保额5000元,黄金周7500元;④航空意外险,保额80万元;⑤航空行李丢失险,保额500元;⑥大件商品购物运输险,保额1万元;⑦个人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万元;⑧户外财物盗抢险,保额1000元;⑨家庭保姆意外险,保额3万元等。虽然这些保障额度都不是很高,但是对于肖先生来说,只要办一张信用卡,只要消费结账,即可免费获得近十种、保额近百万元的保险还是非常划算的,既省钱又省心,更重要的是这张联名信用卡包含的许多特殊险种,包括信用卡盗用保险、户外财物盗抢险、大件商品运输险等,要是自己购买就比较麻烦。
2.购买汽车综合险附加交通强制责任险
该保险在购买汽车或年检时就必须按国家统一规定强制购买,否则不准上路行驶,该保险的购买标准、保险范围国家有统一规定,在此理财师不细述。但建议肖总额外再购买5份卡式交通意外保险,每份仅100元即可为自己额外提供20万元交通意外身故保障,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较高的保障程度。
3.购买家居财产综合险
建议肖总购买一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的一年期安居理财综合保险,保险储备金20万元。该保险是一个具有投资性质的保险产品,不仅包含了普通存单的一切特性,还附加了自住、共同或租住的房屋财产、装修家具电器等室内财产和金融首饰等特约财产的保险保障,对应的赔偿限额如下表所示:
保险财产 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 有痕迹盗窃 入室抢劫 合计赔偿限额
房屋住宅 20万元 40万元 — — 60万元
室内财产 10万元 10万元 5万元 5万元 30万元
特约财产 4万元 4万元 1万元 1万元 10万元
合计金额 34万元 54万元 6万元 6万元 100万元
此外,肖总无论在保险期间是否发生过赔偿,满期都可以取回保险保障金,并获得2.25%(不扣税)的保障金利息。
此外,对保姆小梅,肖总也要考虑为她购买必要的保险保障,万一她在家里摔伤、烧伤或者出了其他意外伤害,作为雇主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再说,小梅虽是保姆,但已与全家人有了较融洽的关系和较好的感情,为了对她负责,为她购买一些保险会让她更安心工作。因此,建议肖总一方面通过办理中银人保关爱信用卡,从而为她免费提供3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障外,最好每年支出数百元为小梅统一购买一份雇主责任险。
第五部分肖先生是否应该购买万能险分析
一、某保险公司万能险产品功能说明
如果购买100万该产品,可获利益为:1.200万意外死亡保障;2.300万交通意外死亡保障;3.100万(现金值)身故保障(现金值小于100万,则给付100万;现金值大于100万,则给付现金值);4.灵活支取红利(可以按月、按季、按年、多年);5.收益每月公布,透明公正,可以每个月获得现金流支付日常支出;6.可以转换成养老年金;7.连续持有八年,则每年返还初始费用1.25%(按当年年末的现金值的1.25%返还)。
二、保险成本分析
该保险的成本包括:(1)初始费用10%;(2)每年的管理费0.5%,按月收取;(3)每年有两次免费领取现金价值的机会,超过则收费。
由于一次性购买100万元的万能险的初始费为10%,即个人购买的万能险缴了初始费后进入个人投资账户的资金就只剩余90万元,根据万能险的设计,每年年底按现金值的1.25%返还初始费用,如果该万能险每年按1.75%的保本收益率计算,购买该保险后多长时间能回到初始投资额呢?
第一年:年初90万,按1.75%的保底收益减去管理费计算,年末现金值为911324元,当年返还额为911324×1.25%=11392元。
第二年:年初值为911324+11392=922716元,到年末的现金值为934316元(SET:END N=12 I%=1.25 PV=-922716 PMT=0 FV=? P/Y=12 C/Y=12),年底返还额为934316×1.25%=11678。
第三年:年初值为934316+11678=945994元,到年末现金值为957887元(SET:END N=12 I%=1.25 PV=-945994 PMT=0 FV=? P/Y=12 C/Y=12),返还额为957887×1.25%=11973元。
第四年:年初值为969860,年末现金值为982052元(SET:END N=12 I%=1.25 PV=969860 PMT=0 FV=? P/Y=12 C/Y=12),年末返还12275元。
第五年:年初值994327元,则到5.46个月后现金值回到一百万的初始投资额(SET:END N=? I%=1.25 PV=-994327 PMT=0 FV=1000000 P/Y=12 C/Y=12)。可见,在最坏的情况下,购买该保险四年五个月后,现金值可以回到原购买额。
三、损失的时间价值
表面上看,只要购买该万能险持有期最长不超过四年五个月,初始投资的100万元就可回到最初额度,但是这笔投资却损失了时间价值,假设最初将这100万元存入银行,按3年定期+1年定期+3个月定期得综合存款利率,计算这笔储蓄四年五个月后的终值为:
先算第一段三年期的现金值为1000000×3.24%×80%=77760元,第二段一年期的现金值为1077760×2.25%×0.8=19399元,第三段的现金值为(1077760+19399)×1.71%/4×0.8=3752元,第四段按七天通知存款计算(1077760+19399+3752)×1.62%/360×74×0.8=2933元。至此总现金值为1077760+19399+3752+2933=1103844元。可见,当万能险的现金值回到100万初始投资额时,机会损失值为103844元。
四、万能险提供的意外保障成本
有人说,万能险还给客户提供了巨额的意外保险,那么,保险公司提供的这部分保险保障的成本是多少?
根据万能险的功能设计,购买100万元的万能险,可获200万意外身故保障和300万交通意外保障。而在通常保险市场上,每10万意外险的保费为100元,200万的保费为2000元,交通意外险的成本为人寿保险每100万保额的保费为250元,300万则为750元。故单单独购买200万意外身故定期险与300万交通意外定期险的综合成本为年缴保费2750元。
五、替代解决方案
如果采取购买定期保险加国债的方式,可以获得与万能险同样的意外保障,假设同样100万元,每年取出2750元购买200万意外保险和300万交通意外保险,余钱投资无风险的五年期国债,则30年内这笔投资的累积现值高达2554045元(SET:END N=30 I%=3 PV=? PMT=-2750 FV=0 P/Y=1 C/Y=1 可得PV=53901元,剩余946099元投资国债,SET:END N=30/5 I%=3.6×5 PV=946099 PMT=0 FV=?P/Y=1 C/Y=1)。
可见,同样的100万在购买定期险获得意外保障的基础上,只要将剩余资金投资无风险的国债,30年后该项投资就可变成256万元。而按同等情况,如果按1.75%的最低收益来算,则100万的万能险在30年后的现金值仅为1439720元。如该万能险一直能获得3.3%的较高收益率,则30年后现金值2736360元,则与国债加定期险投资组合差不多。
六、购买万能险的评价与建议
(1)该产品的主要优点:①可以避税;②可以获得投资收益;③可以转换成年金。
(2)该产品的主要缺点:①初始费用较高;②管理费用较贵;③万能险的投资有风险,无法保证在未来几十年始终保持较高的年均收益。
(3)在以下情况下以下人群适合购买万能险
①投资时间较长,至少在十年以上的情况下,适合购买万能险产品;相反,在短期、中期情况下都不适合购买该产品。
②不接受、不喜欢风险或者买不到国债这种安全投资品的人群。
③需缴纳大额个人所得税,希望通过购买万能险方式来节税的人群。
④在国家出台遗产税的情况下,可能有巨额家产因过继给子女而规避遗产税的人群。
⑤非常厌恶风险、投资保守、无法容忍投资损失的老年人群。
⑥在较长时间内,该万能险的投资回报率一直能维持在3%以上,或与国债平均收益率持平的情况下,则适合购买万能险。
⑦个人拥有巨额可投资金融资产,根据资产组合理论,在基金、国债、股票、存款等各种投资工具均占一定比例的情况下,将闲置金融资产中10%~20%的资金购买万能险。
(本文节选自海天出版社《中国理财规划实战案例》 )
【理财规划】保险过多的家庭如何合理理财
投资风险偏好:激进
理财目标:
1、养老:希望老公50-55岁退休,每月有2500元生活费,还有闲钱旅游.
2、儿子:无规划,期望能到18岁自立.
3、老人:最担心母亲,哥,姐收入都不高,有意外时希望能有钱应付.
家庭财务现状
家庭收入构成中,夫妻的收入差距很大,丈夫收入占总收入77.52%,很明显丈夫是家庭主要的收入来源。所以一定要安排好丈夫的保险,他可是整个家庭的支柱。
目前家庭月度节余6842元,年节余82100,占家庭年总收入的50.04%,显示家庭控制开支的能力较强,储蓄能力也较强。对于这些节余资金,吴女士可以通过合理的投资来实现未来家庭各项财务目标的积累。
根据家庭在产负债表的构成看,家庭总负债占家庭总资产比例为21.71%,低于50%的临界水平,在安全的水平内。
家庭应急准备金情况,吴女士手头目前持有的现金、储蓄与月支出的比例高于合理的水平。这表明,虽然家庭目前的应急基金准备充分,但由于该类资产的流动性强而收益率较低,持有过多的该类资产将导致资产的回报率降低,应作出调整。
投资组合,目前家庭收入都来源于丈夫,应该做些稳健的投资来确保财务的稳定,吴女士目前投资了18万的股票,风险太大了,目前股市处于高位震荡,建议抓住时机撤出。
保险方面,现在小孩年纪还小不应过早的买分红险投资之类的险种,因为目前收益不是很高,还不如把这笔资金用来投资。但是退保会涉及一个现金价值的问题,在吴女士的保单后面有一个现金价值表,吴女士可以通过现金价值表来确定可以得到多少钱(还可以直接去公司问一下),如果把这笔钱拿去投资可以弥补亏损的额度,那还是可以考虑的。一般退保都是很不划算的,如果家庭还承担得了,还是不要退保。关于丈夫的保障,意外险和寿险已有,但是还要考虑重疾。目前吴女士的保费支出占年总收入的比例是10.66%,是比较合理的。
理财目标分析
1、养老:希望老公50-55岁退休,每月有2500元生活费,还有闲钱旅游。按照吴女士们目前的收支看,就每月节余出2500元也是可以的,假设是55岁退休,80岁身故,那样就要筹集中间25年生活费用,合计2500*12*25=75万,扣了社保和商保的养老金每年还要筹集2.5万元的费用。现在是35岁,还有20年退休,现在每年节余8.21万,拿出3万进行投资,20年筹集62.5万元是可以实现的(还可以旅游)。而且到时小孩也已经经济独立了,可以孝敬父母了。
2、儿子:无规划,期望能到18岁自立.小孩还有两年上小学,目前的问题就是小孩的教育费用。这笔资金可以通过教育储蓄、教育保险及投资来实现,但是前两个方式目前收益率都很低,所以建议采用后者,采取一些稳健的投资。
3、老人:最担心母亲,哥,姐收入都不高,有意外时希望能有钱应付.这也只能通过平时资金的累积来保障了。
理财建议
1、调整现金及存款的数额。目前有储蓄7万元,其实吴女士没有必要留出如此多的灵活性资金,建议存款调整为10000元作紧急预备金。对于这笔资金,合理安排好存款结构可获得高利息收入,同时还能保证存款的流动性。
2、投资建议。其他的闲置资金用于投资。目前有两大重要理财目标,养老和小孩教育。加以把钱投资资开放式基金,采取定投的方式,下面使建议的投资比例:

投资三年,吴女士将有拥有116607.01元的基金投资本利收益。其中共投入本金108000元,投资收益8607.01元。用这种方法可以满足小孩每个阶段的节教育费,也可为养老金做准备。
3、建议股市上的18万撤出来。考虑提前还贷。先还商业贷款这样比较划算。
4、保险计划。因为目前生病住院费用很大,丈夫又是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所以一旦有事发生,给丈夫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这样就不会影响到家庭财务的稳定。
结论
虽然实现了理财目标,但是实际生活中还是会发生很多突变的状况,所以这里仅供参考。
由于外部环境及其他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应每隔半年左右时间和理财顾问一起,对自身的财务状况及以上的理财计划进行评估,并根据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正。